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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芳芳律师做客上海广播电台《法眼看天下》栏目,解读“田埂诗人离婚”法律问题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1-17

近日,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桂芳芳律师受邀做客上海新闻广播《法眼看天下》栏目,与知名主持人钟姝、上海政法学院章友德教授一起探讨了社会热议的“田埂诗人韩仕梅离婚”事件,从道理、情理、法理角度为听众们带来专业解读。

节目伊始,主持人为大家介绍了故事背景:结婚28年,这位爱写诗的农妇决意要离婚,她的丈夫不理解,最难的日子都过去了,为何现在日子好了却要离婚?听众们也纷纷在留言板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疑惑,桂芳芳律师针对主持人和听众们关心的重点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农妇的婚能离成吗?

一般来说,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农妇的丈夫也同意离婚,法院会尊重双方意愿准予离婚。

在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准予离婚,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农妇的丈夫不同意离婚,且农妇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此时,农妇需要等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在这六个月内,如果双方感情并无缓和,法院可能会在二次起诉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离不掉的婚,只是在有些情况下离婚周期会长一些。

 

对于夫妻双方分居的情况,《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就可以被认定为感情破裂,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如何界定分居?

“分居满两年”中的分居是指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仅仅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开生活或仅分床、分房但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分居。从现实情况来看,证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当事人有较强的证据意识,比如在搬出去时留下一张字条,或者约定开始各自管理自己的资金。

3.提起离婚诉讼前的分居有用吗?

是有用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分居时间已满两年。

 

有人认为农妇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是无效的,这个观点对吗?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回想当初,韩仕梅为了3000元的彩礼而踏入这段婚姻,有网友认为这属于买卖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婚、未满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所以韩仕梅的情况并不满足婚姻无效的情形,属有效婚姻。虽然在结婚时有金钱往来,但最终农妇还是同意了结婚,没有完全违背其真实意愿。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有受胁迫一种情况,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不同的是,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只要无效事由还存在,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时间限制。但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需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离婚的导火索是什么呢?

根据离婚大数据显示,绝大多数人是因为家庭琐事、性格不合、感情基础差这些看似非“致命”的理由而选择离婚,出轨、家暴等恶劣又极端的离婚原因在实际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算高。

 

如何经营婚姻?

1.在选择结婚对象时,充分了解是基础;

2.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家庭经济支出,避免金钱考验给感情带来问题;

3.将夫妻双方交往的规则量化,设定边界;

4.充分交流、了解对方的禁忌点,明确哪些是不能触碰的底线,保持尊重。

 

在节目的最后,桂芳芳律师说到:从《宪法》到《民法典》,都在强调婚姻的独立自主,结婚自愿、生育自由、离婚自由。婚姻关系是身份和财产的集合体,唯有彼此尊重、平等相待,才能离幸福更近,婚姻应该是两份平等爱和关怀,而非一个失衡的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