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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说不,律师为你支招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2-15

面对家庭暴力,该如何收集证据?

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婚吗?

有什么途径可以保护自己不受家暴伤害吗?

 

作为律师,我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你不幸遇到家庭暴力,不要害怕,不要慌张,一定要第一时间搜集证据。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桂芳芳律师

 

一、家庭暴力证据有什么用?

1、家庭暴力是法定“感情破裂”情形,如果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很可能就会判离;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家暴受害人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3、在多分财产的基础上,家暴受害人还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二、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

常见的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有:

1、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书证。在家庭暴力类案件中,加害人可能会向家暴受害人示好或者忏悔,有的会做出不再施暴的口头承诺或书面保证,也有的会采取写悔过书、道歉信等形式,这些书证对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和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2、公安机关的接出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出警记录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记载了暴力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描述、事件发生原因、第三方在场(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证明、处理结果等事项;家暴告诫书是对家暴情节较轻,依法不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告诫的书面文件。

3、人民团体、村居委会和社工组织的记录与证明。如果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工组织投诉,要求庇护、调解的,或者曾寻求过医学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上述机构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出具的书面证词、诊断结果或相关书证,内容符合证据材料要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真实可靠的,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证据。

4、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收集相关音像资料证据,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强。加害人以QQ、微信或短信的方式向受害人发出的侮辱、谩骂或恐吓的言语,可以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施暴,有些内容可能与施暴行为有关,也可以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

5、未成年子女目睹家暴的证言。未成年人在自己的认知范围内做出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表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但是,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降低回忆、陈述暴力场景对儿童产生的二次精神伤害。

 

三、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如果受害者与施暴方共同居住,或随时可能遭受暴力,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主体一般是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如果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需要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提交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法院记入笔录。法院会考察是否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并在72小时内发出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就会发出保护令或驳回申请。

 

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护令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法院作出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法院予以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在整个反家庭暴力社会体系中,受害人法律意识的提升,以及来自专业律师的帮助,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激发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家庭暴力受害者自我维权的能力,筑牢反家庭暴力安全防线,助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和谐文明幸福家园提供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