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还能索赔吗?
协议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婚姻过错,作为无过错方是否已经错过了索赔机会?一起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给出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案情简介胡女士与刘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9年10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房产、车辆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安排。协议约定,涉案汽车由双方各享有一半。离婚三天后,刘先生与他人再婚;2020年4月,刘先生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2022年,胡女士偶然得
协议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婚姻过错,作为无过错方是否已经错过了索赔机会?一起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给出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思路。案情简介胡女士与刘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9年10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房产、车辆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安排。协议约定,涉案汽车由双方各享有一半。离婚三天后,刘先生与他人再婚;2020年4月,刘先生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2022年,胡女士偶然得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患病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身患重病后,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赠与婚外异性,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本文结合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来进行探讨。案情简介赵女士和董先生系夫妻关系,董曼曼系二人所生之女。2015年2月,董先生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2016年9月23日,董先生在确认自己患有肺癌后,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张晓。2016年11月8日,董先生因病委
本案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张先生先与妻子签下协议,约定某套房屋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后又立下遗嘱,把全部身家(包括该房屋)托付给妹妹。房子征收后,500余万元补偿款摆在面前,一边是夫妻之间白纸黑字的约定,一边是身后对亲情的最后交代,先签下的财产约定,能否被后来的一纸遗嘱轻易推翻?法律给出的答案,或许比我们想象的更冷静。案情简介人物关系:被继承人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再婚夫妻,张先生另有
在人情社会中,条件较为优渥的亲戚出于情感帮扶代为抚养孩子的情况并不罕见。一句亲昵的称呼、一次户口的变更,大多源于血脉亲情,却未必等同于法定的收养关系。当数十年共同生活走到尽头,遗留的房产究竟该由谁来继承?看似亲密的关系,在遗产面前却极易引发纷争。对此,上海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对类似情况作出明确解答:即便户口簿登记为 母子 父子,倘若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也不具备遗产继承资格。一字之差,助养
在婚姻关系中,为表达忠心、维系感情或基于对婚姻长久存续的美好期待,夫妻双方往往愿意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对方或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更有利于另一方的分配,以此作为爱与责任的象征。然而,当一段相识十个月便闪婚、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就起诉离婚的亲密关系走到尽头,不动产登记簿上白纸黑字的99%份额,真的能将千万元房产的绝大部分收入囊中吗?上海长宁法院的一则判例给出了否定答案——赠与背后若只有闪的速度,没有爱的厚度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则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那么,未满八周岁的孩子是否能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在周女士诉陈先生离婚案中,法院给出了答案:能。这一做法,既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涉少家事审判中的生动体现,也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孩子的心声,不分年龄,都值得被听
近日有一则典型案例,引发广泛热议。一位爷爷多年前想把房产赠与自己的孙子,虽然还未过户,但办理了赠与协议公证。数年后,爷爷反悔,曾去法院起诉希望撤销上述赠与协议,但未获支持,于是老人决定另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其他三个儿子。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与孙子对簿公堂。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孙子所有。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其法律效力可能优于公证遗嘱。这一案例为家庭财产传承
在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实践中,知青及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后,将户籍迁入亲属承租的老式公房,但因房屋面积狭小、居住条件有限而未实际入住的情况十分普遍。然而,一旦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实际居住的承租人一方往往以空挂户口为由,拒绝与知青一方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在此情形下,知青及知青子女按政策落户但未实际居住,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落户时出具的感谢类书面材料,又是否构成放弃征收补偿利益的意思表示?案情简介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