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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岳母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一)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2-16

因财富规划、风险隔离、限购政策、贷款政策等众多原因,不少购房者考虑借名买房(即房产代持)。很多时候,购房者会优先选择自己信赖的近亲属作为代持人。然而,一旦购房者与代持人因各种原因失去信赖基础,被代持房子的归属,就可能成为各方争议不休的根源。

 

比如,如果夫妻购房后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该房产是否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呢?

 

来跟小编一起看看近期的一个案例吧!

(2020)沪0117民初17687号

 

案情概要

王大钢与杨小柔在201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要购置婚房,但双方都没有购房资格。于是,王大钢之母出资16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并将房屋登记在有购房资格的杨小柔之母名下,王大钢和杨小柔一直居住在内。

2020年,杨小柔起诉离婚,并被判决不予离婚。2021年,王大钢以委托合同纠纷对杨小柔之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享有所有权,杨小柔之母应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

 

各方观点

原告王大钢:房产是杨小柔之母为自己代持,应归自己所有。

被告杨小柔之母:房产是王大钢家庭为了向女方表忠心,而对自己进行的赠与,应归自己所有。

第三人王大钢之母:房产是自己对王大钢的个人赠与,应归王大钢个人所有。

第三人杨小柔:房产是王大钢赠给自己母亲的,应归自己母亲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结合购房时的购房资格、婚恋习俗、房屋实际用途及产权证持有等情况,王大钢所称因限售进行房屋代持具有合理性,杨小柔之母所称王大钢家庭为表忠心而赠与房屋并不符合生活常理。

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实际由王大钢之母出资,出资行为被认定为赠与;又因杨小柔已明确自己不是涉诉房屋的权利人,所以认定是王大钢之母对王大钢的个人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王大钢所有,杨小柔母亲应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律师建议

由于证据材料和案情不同,在真实的房产代持案件中,往往都需要进行个案分析。如果没有强力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存在,法院可能会从合理性角度来认定。

本案就是购房者有代持需求,将涉案房产认定为赠与会违背一般生活常理的情况。在各方没有代持协议、赠与协议或明确的转账备注等资料时,法院结合实际案情,认为女婿请岳母代持成立,女婿对岳母赠与不成立,最终判决房产归女婿所有。

考虑到借名买房所存在的风险和裁判的不确定性,因此,还是建议尽量避免借名买房这种交易模式。

 

如果一定需要借名买房,以下建议要牢记:

(1)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

(2)保留款项支付凭证

(3)就房产设定抵押权,将房产抵押给借名人,以限制代持人处理房产

(4)尽早办理过户手续

 

在涉及到财产利益时,不要轻信人性,法律才是最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