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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婚姻中的过错方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1-24

11月16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第102期家法学堂,本期通过模拟法庭演练了一起关于抚养权的离婚纠纷案。

在众多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激烈争夺抚养权的情况十分常见。在抚养权纠纷的诉讼中,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武器,《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抚养权的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孩子的年龄、父母的经济条件、教育能力、孩子的生活习惯等。那婚姻中有明显且重大过错,但经济条件更为优渥的一方,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家与家模拟法庭严格按照真实审判程序开展,一比一还原庭审实况。“审判长”敲下法槌,全体起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并核实各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后,模拟法庭正式开始。

 

“审判长”:陈晓卓

 

“书记员”:张阳

 

庭审查明,本案中夫妻双方育有一女,在双方离婚时孩子未满3周岁,并一直跟随女方及男方父母在家乡生活,男方在外地工作,但每周往返两地陪伴妻女。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是男方婚内出轨。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比例争议较大。

 

“原告代理人”:姜雯泽律师(左一)

 

庭审上,“原告代理人”姜雯泽律师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展开,充分阐明了孩子自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女方直接照顾,强调了孩子年龄较小且生活起居更为依赖女方,并进一步向法官证明男方父母身体健康堪忧,自顾不暇,根本无力照料小孩,而男方本人也与孩子聚少离多,难以尽到抚养责任。

 

姜雯泽律师有理有据,层层递进,结合男方婚内出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这一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抓住男方过错,坚决为当事人争取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裁判倾斜。

“被告代理人”:苑宝丹律师(右一)

 

“被告代理人”苑宝丹律师在各项庭审证据较为不利的情况下,有条不紊,将原告提出的质疑一一击破,还原了抚养现状中其实被告及其父母都付出了大量时间陪伴孩子的情况。无论是从陪伴时间、经济能力、后续的教育成长环境、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等角度出发,被告的综合条件绝对优于原告方,可以最大程度维持抚养现状,充分保障孩子的利益最大化。

 

关于婚内过错问题,苑宝丹律师表明,女方并无实际证据,且经历婚变风波后,男方正在有序安排生活,未对孩子造成任何影响。

 

庭后讨论环节,在场资深律师从庭审准备、庭审风格、庭审语速、庭审应变能力等方面对本场模拟法庭进行了点评,并总结各方亮点与不足之处,充分发挥家与家律师传帮带教的优良传统,助力律师团队快速成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