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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财产约定对方不履行,如何起诉?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律师、李孟真律师 时间:2023-04-04

男女双方已经离婚多年,离婚时曾签署《离婚协议》,其中内容为将男方股票账户内近600万的余额赠与6岁的儿子。可时过7年,男方并未按约履行,此时,为维护未成年儿子的权益,该以何种案由,提起诉讼呢?

 

观点一: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海一中法院在2020年8月3日发表的《离婚协议中给予子女财产约定 实为利益第三人条款》一文中指出,离婚协议通常系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性质上为利益第三人条款,而非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因此,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得基于赠与合同关系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基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利他合同的法理,子女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当然,基于《民法典》的出台,《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更新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法条内容一致。

观点二:赠与合同纠纷

 

有观点认为该约定在父母和子女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进一步关于父母可否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时,多数观点为父母不能任意撤销。

 

主要理由有:

1. 赠与对象为未成年子女时,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可撤销;

2. 赠与条款仅为离婚一揽子协议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不可撤销。

 

此外,《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了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娩出时为活体)。因此,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孩子可以作为原告,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对另一方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之诉。

 

 

实务观点:充分沟通

 

笔者曾亲自前往上海某某法院就该类型案件进行立案,在不同的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因此需要与立案庭法官进行充分沟通。

 

此外,可以提前准备好相关案件材料、案例检索资料,主动提出我方立场和观点,以保留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