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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离婚条款能否变更?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陈皓磊律师 时间:2023-09-13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双方并没有争议,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能够达成共识时,往往会选择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比起诉讼更加便捷。

 

但出于种种原因,有时离婚协议中往往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天价补偿条款,如果离婚时没有遇到欺诈、胁迫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这些条款是否能够撤销或是变更呢?

01

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条款,

可根据支付能力酌情变更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00年结婚,2015年李先生告知王女士因为自己的工作原因,需要暂时和王女士离婚,之后还会复婚。王女士在李先生的哄骗下,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一次性给予男方7万元,男方放弃其他财产分割。但实际上双方并无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因为这份协议反而欠了李先生7万元。离婚后,李先生拒绝复婚,王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其他共同财产,不存在李先生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由原告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形不合理。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原告有权要求撤销。但鉴于被告离婚后生活上存在一定困难,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能力,将支付金额从7万调整为了1万。

 

02

离婚补偿被认定为经济帮助,

失去给付能力后可以不再给付

 

林先生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朱小姐,双方一见钟情,仅认识三个月后便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了解不深,婚后矛盾重重,双方便在次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50万元,每过半年支付5万。在离婚半年后林先生突发疾病住院,且经诊断疾病十分严重,即使曾经家庭条件不错但是也被疾病所压倒,在此情况下林先生也无力再履行自己每隔半年5万元的离婚补偿金。林先生不得不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该协议,自己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剩余款项。朱小姐则认为签订了协议就应该履行。

 

法院认为,从离婚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并无子女需要抚养,也没有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双方也没有其他的共同债权债务,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林先生自愿支付50万元应视为离婚时对另一方所提供的经济帮助。现因林先生身患严重疾病,经济状况急剧恶化,其自身的生产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无力再履行相应的帮助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林先生提出的要求终止该给付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在婚姻中,爱的时候,我们热烈的爱着;不爱的时候,触及的是利益与金钱。与其在遇到问题的时候才想起来用法律保护自己,还不如提前预防规避,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审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