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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存款消失?伴侣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怎么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朱黄仪实习律师 时间:2023-10-12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离婚诉讼中无法避免的争议点。

 

虽名为共同财产,但大多数人不会时时关注每一笔财产的流动,因此常常出现银行卡内存款忽然消失的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另一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近期叶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杨先生与叶女士相识相恋于2019年,并于2020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小果。杨先生二婚,除小果外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光,小光目前已成年。

2022年,在叶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杨先生将个人账户下100w的存款转给小光,让其购买房产。2023年7月,叶女士发现此事,此时房产已登记在小光名下。

 

存款性质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切实证据能够证明存款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杨先生转给小光的100W存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转账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本案中,小光为杨先生与前妻之子,目前已成年,换言之,杨先生对小光已无法定抚养义务。此时可以认为这一转账行为是对小光的赠与。

 

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未征得叶女士同意,通过本人账户将与叶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小光,这一赠与行为也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显然侵犯了叶女士的合法权利,因此系无权处分。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权处分并不意味着民事行为无效。杨先生对于100W存款中自己占有份额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叶女士能否主张归还100W存款?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也即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但是法律规定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有一定限度的,通常来说以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为限。本案中,杨先生通过个人账户转给小光的100W存款显然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这一范围,因此叶女士可以主张其归还100W中自己所占的份额。

能否主张房产?

 

本案中,杨先生直接将100W转账给小光。货币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换言之,此时小光购买房产时支付的100W已与其个人财产发生混同,难以证明支付房款的100W即为杨先生转账的100W。故而此时,叶女士不能主张房产。

 

如遇到叶女士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救济?

 

注意证据保存

如发现配偶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及时采取合法手段保存相关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微信转账等都是有效的证据。同时,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可以就婚后财产明细做简单梳理,以便后续采取相关手续。

 

采取法律手段

实践中,一方擅自处分夫妻财产的情形众多,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情况,不同情况也会影响到行为性质、效力的认定,同时不仅法律关系复杂,这类案件涉及的财产金额都较大。如财产利益受损一方想要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通常还是需要借助法律途径。

若双方选择不解除婚姻关系,一方擅自处分行为,可能构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直接分割共同财产。换言之,本案中叶女士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对其与杨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若双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则进入离婚析产程序。《民法典》1092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才知晓这一行为,即便已完成财产分割,另一方仍可以请求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