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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样立才合法有效?《民法典》这样规定!

来源: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律师、陈皓磊律师 时间:2023-03-31

01 打印遗嘱

 

90多岁的A先生曾经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因为女方的出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在第一段婚姻中生育了儿子B,离婚后孩子跟随女方生活。B的母亲在离婚并未再婚一直独自生活,抚养孩子,后来在B18岁那年因病去世。而A先生一直维持着对于自己孩子的资助和关心,直到儿子顺利完成了大学学业并进入工作岗位。

 

而当年在A先生离婚后,又再婚并生育了小C。小C从小就是家中的掌上明珠,在家长的溺爱中性格也变得非常差。由于A先生一直在资助小B,小C自幼便和小B不对付,认为小B是“吸血鬼”,而父亲也更加偏向他,因此小C和A先生、小B矛盾也日益增多,亲子感情也逐步冷淡,在小C自己成家以后和A先生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二人此后便各自生活,互不来往。

 

A先生80岁那年中风了,小B知道后非常孝顺,每天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用来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这一照顾便是十几年,A先生身体一日不如一日,后来 A先生想要写遗嘱却是连笔都握不住了,小B便打印了遗嘱内容让父亲签字。而遗嘱的内容则是A先生将名下的财产都留给小B,小C无权继承。在A先生过世后,小B便要求根据遗嘱继承A先生的遗产,而小C却不认可,声称自己对遗嘱毫不知情,说不定都是小B伪造的遗嘱。

 

面对这种情况,小B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根据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打印遗嘱无效,驳回了小B的诉讼请求。

 

这让小B摸不着头脑,

为什么明明是父亲签名的遗嘱,

却是无效呢?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只有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打印遗嘱才有效。打印遗嘱属于《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应当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在本案中,由于A先生遗嘱仅有他一人的签名并无其他人的签名,因此并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02 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效力

 

老陈今年已经年过80,膝下两儿一女,老伴儿几年前就已经去世了,而自己也瘫痪在床。女儿陈雪在外地得知父亲生病的消息后,匆匆忙忙赶回来照顾老人,老人心里感到很高兴便立下了遗嘱,把自己的公司和100万存款给女儿,房子给二儿子,另外80万存款给了大儿子。

 

而二儿子陈二一直在本地生活,陈二有个儿子小陈十分聪慧,在美国读博士。老陈也十分喜欢这个孙子,陈二知道老陈十分疼爱孙子,也对老陈名下的公司挂念依旧,因此专门叫小陈回国看望爷爷。老人心里一高兴便又立下遗嘱将公司留给二儿子,存款和房屋由大儿子和女儿平分。

 

听到老人病危的消息,多年未和家中联系的大儿子也赶回了家中,大儿子年幼时老陈因忙于工作疏忽照料,父子两人心生隔阂,所以大儿子陈一自工作以来都在外奔波打拼,避而不回家。这次回来也和父亲敞开了心扉,解开了多年的心结。老陈觉得这么多年来很对不起陈一便又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公司和部分存款给陈一,房子给女儿,部分存款给陈二。

 

在立下最后一份遗嘱后老陈便过世了,在遗产分配上三人便出现了巨大的矛盾,各自手持一份父亲的遗嘱,最终闹上了法庭。经过法院的审理,依时间顺序,以最晚形成的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因此法院支持大儿子陈一的主张,依照老陈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内容,认定公司和部分存款给陈一,房子给到女儿陈雪,部分存款给到陈二。

 

综上所述,老人立有多份遗嘱,

继承时应当以哪份为准呢?

 

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则上以形成时间较晚的为有效遗嘱。如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则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力。此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出台后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无论多少份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充分尊重当事人最后的真实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