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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芳律师接受《法治周末报》采访,解读“假离婚”等法律争议问题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2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法治周末报》就此采访了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谭芳等专家。
 
此次《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回应了“假离婚”“同居析产”“离婚经济补偿认定”“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处理”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受访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针对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细化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达成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一致性,统一了审理标准,保障法院统一法律适用,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躲避债务等,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但事实上,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即已解除,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主张双方是“假离婚”,请求法院判定离婚无效或重新分割财产,而主张“假离婚”的大部分人都是因“假离婚”利益受损的一方。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进行区分,对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实务争议进行了统一定性,有助于裁判尺度统一,因“假离婚”利益受损的一方也将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谭芳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进行区分,今后律师界将重心聚焦在举证证明存在‘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即可。但如何证明意思表示虚假,需要综合进行判断,具体何种举证程度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需要进一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