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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给“小三”的亲属或者公司转账,配偶可要求“小三”返还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张阳 时间:2024-01-11

婚外情关系中往往存在与“小三”的转账或者共同消费行为,这些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已成为普遍共识。
 
那么,
 
夫妻一方给“小三”的亲属或者公司的转账
 
如何定性?
 
配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如何要求返还?
 
让我们来看几起案例。
 
 
案例一、储某与施某等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0)沪0115民初82576号
 
  • 基本案情:
 
孙某与储某2008年结婚,2020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又于2012年和施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在2016年和施某非婚生子。后储某向法院起诉孙某和施某,要求施某返还婚外情关系中孙某向其支出的100余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
 
1、储某要求返还的钱款中,包含孙某转账给施某父母的钱款,此部分应向相关人员主张权利,施某作为独立的主体,本案中对此费用不承担责任。
 
2、孙某控制的公司与施某之间存在大量工作业务往来,且两人相互之间转账时间跨度长、笔数多、金额相对小,庭审中施某的陈述相较于孙某更具有合理性,而孙某的陈述则明显不合理且充满矛盾之处,故可以将原告储某和被告孙某视作一个整体。
 
3、婚姻涉及男女双方,其家庭财产也是共有的,不是单独一个人的而是每一个人都有部分的,受到伤害的一方更应向背叛者主张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该案中,孙某婚外情中除给施某转账外,还给施某父母转过账。对转给施某的钱款,如果有明确的证据,可以主张施某返还,但是转给施某父母的钱款,由于施某不是相应钱款的直接收款人,不能直接要求施某返还,对此,储某可另案起诉施某父母,要求返还。
 
 
案例二、刘某、荣某等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2)鲁1502民初7504号
 
  • 基本案情:
 
2007年刘某与石某结婚,2021石某与荣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21年到2022年期间,石某向荣某累计转账8万余元,向荣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商贸公司转账10万余元,该公司性质系自然人独资。后刘某起诉荣某及某商贸公司要求返还相应钱款。
 
  • 法院审理认为:
 
1、荣某在明知石某具有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故石某向其转账的行为无效。
 
2、荣某作为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性质系自然人独资,且荣某向该公司转账的行为系基于其与荣某的情人关系,故商贸公司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律师分析:石某和荣某婚外情期间,石某向荣某和荣某控制的公司转账,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和石某具有相关业务往来,那么结合婚外情状况和公司实际控制情况,可以推定石某给荣某控制的公司转账系基于婚外情关系而发生,不具有合理性,公司构成不当得利。石某明确要求不当得利方的荣某和荣某控制的公司分别返还相应钱款,诉请所指向的民事主体正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例三、李见会、汤丽珍等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3)粤01民终3959号
 
  • 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于2006年结婚,后赵某出轨第三者汤某并于2020年与其非婚生子。李某主张赵某在婚外情期间与汤某共同消费、购房、养育非婚生子女以及向汤某父亲转账50万元购房定金,累计支出共计100余万元,汤某应当返还相应赠与款项。
 
  • 法院审理认为:
 
1、指向孩子的各项支出是赵某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合理花费;
 
2、共同消费部分中赵某与汤某之间涉及劳动工资和业务往来等多重法律关系,且无法证明均用于汤某消费,可另案再主张权利,本案不予一并处理;
 
3、购房花费是赵某与汤某共同侵权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过错,李某仅主张汤某返还款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赵某与汤某婚外情期间的支出,包含两人的义务性花费、共同消费和购房花费,而不仅仅是转账。另外,赵某和汤某之间还涉及劳动工资支付、业务往来等情况,交易频繁难以查清,给证明婚外情花费造成了困难。双方实际花费消耗以及向汤某父亲的转账,均用于了两人的共同生活,属于两人共同侵权夫妻共同财产,仅要求单个侵权方返还,法院可能难以支持。
 
 
婚外情关系中,具有隐藏性质的婚外情转账,例如转账给“小三”的亲属或者公司的情况,往往会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造成困扰。因此在起诉“小三”的诉讼中,厘清各民事主体之间身份关系、钱款来往的性质及流向尤为重要,在此,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诉讼对象:涉及给“小三”的亲属或者公司转账的案件,应将“小三”以及与夫妻一方有钱款往来的“小三”的家属或者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财产。
 
2、充分搜集证据:包括银行流水、网银转账凭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邮件等,除梳理转账金额外,还应关注转账备注、附言与背景。若相关证据获取存在困难,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或开具调查令。与夫妻一方有钱款往来的“小三”的家属或者公司,通常需证明钱款往来的合理性,无法证明的,一般推定钱款往来系因婚外情特殊关系而发生。
 
3、采取保全措施:在涉及婚外情的案件中,为避免“小三”“小三”的亲属或者公司转移财产导致钱款无法追回或者追回困难,配偶在起诉的同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此外,如果情况紧迫,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另案提起诉讼:夫妻一方给“小三”的亲属或者公司转账,配偶起诉时将该亲属或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法院裁判时未做处理,或者配偶事后才发现该转账记录,如遇这种情况,配偶可以另行起诉“小三”的亲属或者公司,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