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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一份打印遗嘱?这些法律点不可忽略!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 时间:2024-02-27

随着社会的发展,
 
电子打印系统取代笔,
 
已经成为了绝大多数人工作生活中
 
记录文字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
 
民法典也适应时代潮流,
 
将打印遗嘱确定为了遗嘱的一种法定形式,
 
那我们又该如何做好一份打印遗嘱呢?
 
 
 打印遗嘱的认定要件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地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成为我国法定遗嘱形式的一种,填补了打印遗嘱效力的立法空白。通过该法条可以看出,打印遗嘱既不属于自书遗嘱的“特别形式”,也不属于代书遗嘱。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遗嘱的打印
 
虽然打印遗嘱的主要内容是采用电脑打字的方式书写,但它不能只是电子文件,仍然需要打印成实体。而通过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表述,我们也能明确,打印遗嘱是使用电子设备书写的文档后,用打印机等设备输出的书面文档,至于是谁打印的并不是要义,自书遗嘱强调的是“亲自”的行为,而打印遗嘱未对遗嘱制作的主体做进一步约定。
 
  • 见证的过程
 
在遗嘱订立过程中,书写、打印、签名三种行为可能并非在同一场合完成,那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场合是否包括打印遗嘱形成的全过程,现行司法解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2014)雅民终字第392号案件可以作为参考。
 
其中法院认定: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而上诉人白某甲向法院提交的遗嘱上虽有赵玉香、张兵二人的签名,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赵玉香的签名系赵某某死亡后根据白某甲的要求补签。其次,赵玉香为赵某某打印遗嘱的行为并非是作为见证人的身份为其代书,而是以“三业打印服务部”打字复印人员的身份为赵某某打印遗嘱,赵玉香也不认可其是作为该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事实上该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仅有张兵一人,该代书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所以实践中我们更应该从严把握,见证人的见证最好是全过程的见证,并录音录像保留证据。
 
 
 亲笔的签名 
 
打印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亲笔签名。笔者在实际处理的案件中,很多企业主的商业习惯,更喜欢用印章或者按指印。但不符合法定形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正如(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6256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关于马某代书遗嘱的效力。马某的代书遗嘱中没有其本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本院无法确认该代书遗嘱的效力。再审时上诉人主张马某因病无法握笔写字,故其无法在代书遗嘱上签字。
 
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要求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代书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且从立法本意考虑,代书遗嘱的被继承人签字的行为能够反映出被继承人认同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而没有签字仅有手印不能反映出被继承人认同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突破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这一认定可以类比适用在打印遗嘱中。
 
 亲笔的年、月、日 
 
只有形式完整、意思表示明确、具有立嘱人真实落款签名的打印遗嘱才能具有遗嘱的效力。
 
若遗嘱上只有遗嘱人本人的亲笔签名,无亲笔的年、月、日记载的,应为无效或原则上应为无效。
 
亲笔的年、月、日记载,不仅能表明遗嘱签署的准确时间,也是判断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的一个方法。如(2019)京02民终2140号案件中法院认定:遗嘱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对于遗嘱形式要件欠缺的,不应适用推定原则。魏某2留有遗书,但该遗书未注明年月日,故不应认定为遗嘱。鉴于魏某2未留有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据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所以,日期在很多人看来虽然是小事,但也是打印遗嘱必不可缺的形式要件。切莫因为一个小的形式瑕疵而导致协议无效。
 
打印遗嘱是司法便民,时代发展的产物!唯有了解清楚它的制定关键和审查要点,我们才能更好的驾驭这种遗嘱的形式,让遗产的分配符合订立人的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