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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如何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数额呢?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吉鎏&王琬琦 时间:2024-04-03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礼仪的一部分,最早源自《礼记·昏义》。“六礼”中的第四礼“纳征”就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向女方下聘礼。
 
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有时候,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举办婚礼宴席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当发生感情破裂的情况时,曾经作为祝福的“彩礼”会推波助澜,让矛盾愈加激化!
 
那么,司法实践中
法官是如何决定是否返还彩礼
以及返还数额呢?
 
 
 参考案例 
 
(2023)晋11民终2491号
 
康某(男)与王某(女)于202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8月2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康某给付王某彩礼88000元,王某回礼3000元。
 
而后,康某给付王某衣服款50000元,购买戒指、耳饰、套链及手镯,并于2022年10月1日依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王某陪嫁20000元,按照习俗压皮箱钱5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至2023年2月7日。王某已退还10000元衣服款。
 
  • 一审判决王某酌情返还衣服款40000元,退还彩礼5500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22)豫0482民初1417号
 
李某某与华某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华某某收到李某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李某某起诉主张华某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一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8)吉0403民初1158号
 
祝某某与戴某(女)系恋爱关系,2016年5月14日,祝某某母亲给付彩礼15万元,2016年6月12日双方举办了民间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
 
祝某某与戴某自2016年6月12日起共同生活至2017年11月,期间双方共同孕育一子但夭折,后双方因感情产生裂痕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祝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戴某某及其父母戴某、白某某返还彩礼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
 
  • 判决返还祝某某彩礼5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官在裁判时会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数额越少甚至不返还。反过来说,纵使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短,也可能存在一定比例的彩礼返还。
 
同时,法官还会考量是否生育子女,并倾斜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尽量平衡双方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