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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半年游戏充值15.8万,算是挥霍财产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吉鎏 时间:2024-04-30

近日,
 
一对浙江夫妻的离婚案引发关注,
 
巨额打赏的话题再次进入大家的视野。
 
原来,妻子在半年时间内游戏充值了15.8万元。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同意离婚,但认为这些充值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审中,法院认定妻子的消费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丈夫获得双方全部实物财产,且无需向妻子支付补偿款。丈夫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妻子向丈夫支付7万元补偿款。
 
 
 
本案中,二审法院关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说理,颇为值得关注。二审法院认为:挥霍是指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没有目的的、不符合常理的耗费致使其不存在或者价值减损。玩游戏属正当的娱乐活动,但不应超出合理范畴,故认定该费用是否属于挥霍,应综合考虑款项金额、家庭资产、日常收支、配偶方态度等情况。
 
这些年来,充值、打赏、父母红包等,到底算是“合理支出”还算是“挥霍、转移共同财产”已经是一个新兴问题,在实践中尚缺乏统一结论。
 
这本身也不是一个有统一标准的问题。这个浙江的离婚案,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考虑因素,即款项金额、家庭资产、日常收支、配偶方态度。举个例子,如果夫妻俩月入3万元,那么充值打赏2000元具有合理性,但如果是月入3000元的家庭充值打赏2000元,就显然属于挥霍了。
 
 
这个问题,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也有所涉猎。《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即是【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其中第四款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概括一下,《征求意见稿》认为巨额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触发《民法典》中与此相关的两个后果,即离婚并让挥霍方少分财产和不离婚就能分财产。这两个后果,还是很有力度的。
 
健康的婚姻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的经营和努力,家庭财富的积累也需要没有人“拖后腿”。如果不幸遇到对方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