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普法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涉外离婚判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徐洁实习律师 时间:2024-09-13

“李律师,我和我的外籍前夫已经获得了新加坡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这份判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是否还需要我们在中国再走一次离婚流程呢?”

近日,我们接到了一则当事人的咨询,内容如上,焦点聚焦在涉外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引发了我们对该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一、中国是否会直接承认涉外已生效的离婚判决?

已经生效的涉外离婚判决,不必然能够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即不当然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以“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为先决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二、申请流程及要点

(一)申请范围

一般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为限,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承担等通常不在申请范围内。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另外去申请承认和执行。

实践中,可先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的离婚效力,然后针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单独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方式

1.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向我国法院提出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下,中国法院不会主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交其离婚案中原中国配偶的户籍证明;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2、申请人原婚姻登记证明;

3、书面申请书(列名申请人基本信息、判决出具的国家、简要描述庭审情况及受传唤或应诉情况、判决出具的结果和生效时间、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说明事项等);

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同时需附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载明的内容: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所做离婚判决欲在中国申请承认,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而对于不属于该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其相关材料仍需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三、审查要点

(一)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是否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二)国外的判决是否已经生效;

(三)申请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是否存在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申请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即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况;

(四)离婚判决的庭审情况审查,即是否存在被告缺席且未获得合法传唤的;

(五)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审查依据

回到咨询我们的案件本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条载明的内容:中国和新加坡没有签署相关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我们咨询的案件大概率将遵照互惠原则进行处理。

五、审查结果

(一)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

2023年11月7日,成都国际商事法庭成功审结《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后的首例承认涉外离婚判决案,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承认了外国法院作出的我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的离婚判决。

对于经审查后能够获得承认的申请,受理法院将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承认涉外离婚判决或裁定。

(二)未能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

此时可选择在国内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仍然需要在国内再走一次离婚流程。

总结: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及“一带一路”政策的引领,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中国已与3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4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包括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34个国家包括蒙古、土耳其、哈萨克斯坦、法国、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等。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法律制度作出了全新的修改,在进一步明确司法审查的法律标准的同时,也反映出了更加开放包容的中国司法制度。

随着互惠原则的深入实施,相信跨域承认和执行涉外离婚判决将会愈加便利和普及,为国际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带来更多便利。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