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学堂:离婚后补偿款男方未支付,如何追讨?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5-06
4月24日,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第166期家法学堂活动,本期主题为“离婚协议补偿款未履行的法律救济途径——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本次讲座由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道松律师主讲。
宋道松律师聚焦离婚协议补偿款未履行的法律救济问题,讲解了一则典型案例。男女双方于2018年结婚,2023年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在离婚后3个月内支付女方50万元补偿款。然而,男方未按期履行义务,女方在催讨无果后发现男方对外借出一笔款项。那么男方出借的这笔钱,女方是否可以申请作为自己的离婚补偿款呢?
针对此类案件,宋道松律师围绕一般救济途径、代位权诉讼的使用条件、行使诉权的建议等内容进行了讲解。一般救济途径包括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强制执行等,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需满足债权合法到期、非专属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已造成损害结果等条件。在此过程中,宋道松律师带大家回顾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法条,明晰了专属债权的范围。
在“行使诉权的建议”方面,宋道松律师表示,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或先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固定权利,并详细分析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法、关键证据等,和在场律师延伸讨论了离婚协议补偿款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及法院管辖原则。
会后讨论环节,家与家律师踊跃提问。宋道松律师就大家关心的“如何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专属债权的具体界定”等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并结合(2024)粤02民终268号、(2024)苏02民终1266号等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代位权诉讼在实务中的操作要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场景。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律师团队打造全方位的知识赋能平台。本期家法学堂不仅加深了大家对代位权诉讼的理解,也为解决离婚协议补偿款未履行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路径。未来,家与家将继续开展更多高质量法律内训,助力律师不断成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通讯员:王凡
摄影: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