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芳律师在家事法讲坛主讲“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相关司法实践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10-09
9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家事法讲坛在线上举行,本期主题为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担任主讲人,主题为“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建议与落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冬梅,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黄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王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研管理部负责人、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代秋影等参加本次论坛。
讲坛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所涉及的家事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热点。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又发文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自2020年5月起特创办“家事法讲坛”(线上)系列研讨活动,邀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多学科、多视角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正确实施、立法完善及家事审判改革、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言献策。
主讲人
谭芳,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全国妇联权益部兼职副部长;曾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妇女儿童维权先进个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等荣誉称号;曾任法官11年,律师执业21年,代理的“全国首例代孕龙凤胎监护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出版《婚姻三重门》《婚姻律师办案手记》《民法典中的200个财富管理锦囊》《妇女权益保障法100个热点问题》《民事诉讼律师实务》《法商论财富: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16本著作。
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建议与落实
一、提出背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与制度短板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国家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明确强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但实体权利的实现高度依赖科学、有效的程序保障。
在涉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往往既是纠纷当事人,又是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定代理人,这种角色冲突导致未成年人权益面临被忽视甚至损害的风险。例如,在抚养权争夺、财产分割等案件中,父母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出选择,而未成年人缺乏独立表达诉求的渠道和能力。现有制度虽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就抚养问题表达意愿,但其适用范围有限,且未成年人的意见易受成年人干扰,难以真实反映其需求。
简言之,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实体权利的保护受制于程序缺陷,而面对这一问题,海内外有相关制度、实践经验可借鉴。例如德国的程序辅佐人,日本的未成年人程序代理人、特别代理人和家事调查官制度,中国台湾地区的程序监理人制度等。近年来,上海、浙江、安徽等地的法院陆续开始实践探索“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尝试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代表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弥补程序缺陷。但是,一方面现有实践仅是少数地区的探索,另一方面也存在适用标准模糊、选任机制不统一、权利义务不明晰等问题。因此,亟须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贯穿诉讼全程的全面保障。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权益代表人制度
针对现存问题,我在徐汇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中提出了《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标准,扩大制度覆盖面
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适用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突破既有未成年人表意适用的限制。因此,适用范围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存在重大利益冲突;二是监护人因客观障碍无法履职或主观怠于履职,无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三是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教育保障等重大利益,确有必要征询未成年人的意见或者确有必要适用该制度。
通过构建适用原则、细化适用标准,可以逐步扩展制度覆盖离婚、抚养、监护、继承等各类家事纠纷,避免未成年人因程序漏洞陷入权益真空。
(二)规范选任机制,确保专业性与中立性
建议建立“法院主导、多元参与”的选任模式,由法院依职权选任并设置统一的选任标准,建立统一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名录。担任主体可以包括政府部门或组织、自然人在内的多元化主体。
首先,政府部门或组织可直接出任或委派专业人士,具体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应当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等专业背景。其次,个人主体应当有明确准入条件,包括品行端正、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具有家事领域实务经验等,并优先选任长期从事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专业人员。最后,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代表人开展定期培训与考核,提升履职能力。
(三)细化权利义务,贯穿诉讼全流程
儿童权益代表人需在诉前、诉中、诉后全程履职:
诉前阶段,通过走访家庭、学校、社区,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生活状况与真实意愿;
诉中阶段,独立发表意见、参与调解、申请专业评估,确保未成年人利益在财产分割、抚养方案等关键环节得到体现;
诉后阶段,跟踪回访义务履行情况,及时向法院反馈执行障碍。同时,代表人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未成年人隐私泄露。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制度长效运行
建议建立监督考核机制,通过当事人评价、法院审查等方式评估代表人履职效果,对失职行为予以惩戒;设立专项经费,为代表人提供合理津贴与调查费用支持,激发参与积极性;推动多部门协作,整合司法、民政、妇联等资源,形成“调查—诉讼—回访”全链条支持体系。
三、制度回应与实践落地:从探索到规范的系统推进
制度层面,徐汇区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代表建议,3月上旬组建由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小组,对反映的情况和相关建议开展调研,与徐汇区妇联、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家与家律师及相关单位多次沟通。5月中旬,工作小组结合徐汇区司法局、徐汇区妇联的会办意见形成代表建议答复初稿,征询代表意见后最终形成定稿,并发布《汇爱未来——权益代表制度工作指南》,标志着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从个案探索迈向规范化建设。
实践层面,徐汇区人民法院已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试点应用该制度,在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与未成年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积极推动新制度的实践落地。目前,家与家的李凝未律师、张欢律师均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相关案件,多方面凝聚家庭、学校、社会,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四、以制度创新守护未来
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构建,是家事司法从“成年人本位”向“未成年人利益优先”转型的重要实践。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探索表明,通过明确规则、整合资源、强化监督,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缺陷,为其筑牢司法保护屏障。未来,需继续推动制度入法、完善配套细则,让权益代表人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真正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扎根与升华,以儿童权益代表人为纽带,推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新格局。
本文来源“家事法苑”公众号,家与家对原文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