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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凝未律师接受界面新闻采访,解读“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误区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12-01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身份认定主要适用于反家庭暴力及相关的刑事保护领域,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民事权利。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本文来源界面新闻,原文标题《观点:非所有婚前同居都算 “家人”,家庭成员关系认定需遵循实质性审查原则》。

 

2025年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

“家庭结构日益多元化,稳定的非婚同居已成为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李倩茹告诉界面新闻,如果法律固守“仅保护已婚者”的形式主义,将使大量处于亲密关系中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法律对现实生活做出及时回应,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杜绝一切发生在亲密关系间的暴力,将保护范围覆盖到事实上的家庭关系,是彻底贯彻反家暴立法精神的必然要求。

“家庭成员关系”判定标准备受关注,最高检这一表态是否意味着所有婚前同居关系都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凝未向界面新闻介绍,一般来说,“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可综合三个角度考量:

 

一是双方已存在或有意愿维系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

二是客观上共同居住在同一物理空间;

三是经济、生活中有紧密的链接。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身份认定主要适用于反家庭暴力及相关的刑事保护领域,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民事权利。

 

李凝未表示,《民法典》对继承人有明确的身份规定,家庭成员非继承人的,并不会当然享有继承权,仅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特殊情形时,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而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也是以“各自所有”为原则,仅在共同投入或财产无法区分的情形下,才涉及根据出资比例,结合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对财产共享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文内容摘选自界面新闻(www.jiemian.com),转载已获得界面新闻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