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配偶私自向子女赠与房产或钱款,我能追回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张阳实习律师 时间:2025-04-17

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但在大多数家庭中,这些财产不仅仅是花在夫妻二人身上的,也会用于子女和老人的开支。在处理这类"家庭事务"时,往往由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单独作出决定并实施,这种情况在子女相关支出上尤为常见。

 

“反正是给孩子花钱,何必征求另一半同意”

“我自己也没花,都给孩子了,你还能说什么”

 

那么,夫妻一方给孩子花钱,

真的不需要征求另一半同意吗?

 

其实对于一般的家庭日常事务,夫妻一方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权,不需要专门征求另一方意见即可实施。但是对于一些超出日常生活范畴的支出,是需要征得配偶同意才能实施的。

究竟哪些支出需要征得配偶同意?相关消费发生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追究?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

 

男方私自为孩子支付留学费用,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返还相关费用

案例一

(2022)吉2401民初2804号

基本案情:

2004年,南先生和红女士登记结婚,双方系二婚,南先生与前妻所生女儿佳佳随二人共同生活。2012年,夫妻双方因频繁吵架而分居。佳佳在成年后赴国外留学,留学期间学费40万元由南先生支付。2020年,南先生起诉离婚,红女士认为南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留学费用,要求南先生返还擅自处分财产的一半。

 

法院裁判:

佳佳留学时已经成年,南先生支付留学费用应当征得配偶同意,且应当由南先生举证证明是否征得红女士同意。现南先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结合红女士答辩内容,可以认定其当时是反对这笔支出的。南先生一意孤行支付,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佳佳虽已成年但留学仍需父母资助,南先生的行为符合传统美德,酌情判决南先生向红女士补偿擅自处分财产的一半20万元。

 

男方将车位出售给儿子,女方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二

(2021)粤0104民初2792号

基本案情:

1989年,潘先生和温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小潘、女儿小琳。2001年,潘先生以18.8万元的价格购买广州市某地下车位。2019年1月31日,潘先生和小潘签订合同,将车位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潘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但小潘当时未实际支付款项。

2019年5月6日,温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包含该车位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未准予离婚。2021年1月,温女士另案起诉潘先生和小潘,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2021年3月,小潘向潘先生支付了18万元。庭审中,潘先生提供录音证据一份,内容为原告温女士和第三人的聊天。

 

法院裁判:

涉案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应当取得配偶同意。虽然小潘在本案诉讼期间支付了购车款,但作为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小潘应当知道涉案车位是夫妻共同财产,善意取得的标准应当高于一般人,需充分证明取得了温女士同意。现有录音证据中,温女士不予认可,且未明确提到涉案车位,不足以证明温女士对买卖行为知情且同意。故小潘受让涉案车位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车位产权恢复登记在潘先生名下。

 

男方为儿子买车买房,离婚后女方起诉要求男方及其儿子返还一半出资款

案例三

(2021)苏02民终1051号

基本案情:

2012年,孙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孙先生和前妻所生儿子小孙已成年。2014年6月,小孙与他人签订《购车合同》约定以32.5万元的价格购买凯迪拉克车辆;2015年6月,小孙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69万的价格购买房屋。经查,以上款项基本为孙先生代为支付。陈女士于2015年12月、2017年3月两次起诉离婚,后经二审,2018年10月离婚判决生效。

 

法院裁判:

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财产处分,应当遵循共同协商的原则,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已经处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则上无效,应当返还财产。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款项支出取得了陈女士同意,而相关款项对应的事项是孙先生为小孙支付购车款、购房款,并非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且小孙并未就此付出相应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故认定孙先生相关转账行为系无权处分,应为无效,陈女士有权要求孙先生返还财产。

但对于获益人小孙而言,其从自己父亲孙先生处接受款项用于购房购车,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故意。父母在子女购置大宗财产时给予资助,符合传统社会中亲子关系间的人伦常情,这完全有别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赠与,应当区别对待。

故发生在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责任应由孙先生自行承担,小孙无需向陈女士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孙先生向陈女士返还支出款项的一半99万余元。

 

男方私自给女儿购买高额保险,离婚后女方主张分割支出的保险费

案例四

(2022)京02民终2826号

基本案情:

弓女士和卢先生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女儿小卢。2018年4月,卢先生作为投保人,以小卢为被保险人,投保年金保险一份,截至2018年5月28日共交保险费50万余元。2018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时,仅对子女抚养及房产事宜进行了约定。2019年1月,弓女士起诉要求分割该商业保险已缴纳保费50万元及其他财产。

 

法院裁判:

卢先生承认其单方决定投保并交纳保费50万元。鉴于该购买保险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交纳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购买商业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必要支出。故法院支持弓女士主张分割50万元保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卢先生向弓女士支付补偿款25万元。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在上述四个案例中,虽然夫妻一方为子女支付留学费用、交易房屋、购房购车出资、购买保险等行为形式各异,但均存在两个共同特征:一是未经配偶同意,二是超出日常生活事务范畴,最终都被法院判决向配偶返还全部或部分款项。

 

那么该类案件中,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呢?

 

一、如何证明取得配偶同意

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取得配偶同意需要由财产处分方或财产接受方证明。同意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明示的同意,指的是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明确作出的意思表示;另一种是默示的同意,指通过行为推断其同意。鉴于夫妻关系的紧密性以及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流转的特点,默示同意有一定的应用空间。如果无法直接证明配偶同意,也可以证明配偶知情,再进一步证明其默示同意。但同样基于家庭成员关系的特殊性,财产接受方证明自己不知情而善意取得难度较大。

 

二、如何认定家庭日常事务范围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事务,无需专门取得配偶授权即可实施。所谓日常事务,即夫妻生活中必需的事务,包括饮食、购置生活用品、娱乐、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人情往来等。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日常事务,应当结合夫妻生活状态(例如职业、资产、收入等)以及当地生活习惯来认定。对子女给予数额不大的财产可以认定为子女抚养或者亲情往来性质,但是大额财产转移就超出了日常生活范围。

 

三、财产需要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给子女后,配偶可以要求返还或补偿。首先,返还范围受到案件类型的影响,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只能要求配偶返还;如果是合同纠纷,则可以要求子女返还。其次,返还范围受到财产处分行为性质的影响,如果赠与子女钱款是为了教育目的或者符合传统美德的人伦常情,则法院可能仅会要求配偶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即可,子女则无需返还。

 

在子女需要时给予一定的帮助是中国家庭的人伦常情,但毕竟子女和父母之间还是相对独立的,父母并无法定义务给予子女过多财产支持,尤其是成年子女。故即使是面向子女,夫妻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仍需征得配偶同意。尤其是在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时,更要尊重配偶的知情权。家事不是琐事,也不是小事,把尊重当作正事,才能避免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