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离婚后发现养育多年的孩子并非亲生,如何维权?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 时间:2025-04-27

引言

男方在离婚后发觉抚养多年的孩子并非亲生,这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现实已无法改变,道德上再多的谴责也难以抚慰伤痛之情,但是可以通过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方式,让其认识到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性。

 

基本案情

1987年10月,郭某1与唐某经同事介绍认识。1988年2月,双方发生关系;同年3月,唐某告知郭某1自己怀孕了。1988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1989年1月9日,唐某生下郭某2。1992年1月31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郭某2由郭某1直接抚养。

2021年3月,郭某1在医院查验血型后,对郭某2是否为其亲生子女产生怀疑。经DNA鉴定,确认郭某1非郭某2的生物学父亲。郭某1得知鉴定结果后,精神大受打击,突发心梗住院。故郭某1向唐某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之诉,要求唐某支付抚养费408,000元(17年的抚养费,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法院认为

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应彼此尊重,妥善处理异性交往关系。唐某在与郭某1交往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并隐瞒该情况与郭某1结婚,致使郭某1误认为郭某2系其亲生子女,唐某对此存在明显过错。

 

关于抚养费

因郭某1与郭某2并无血缘关系,其对郭某2没有抚养义务,故郭某1有权要求唐某返还抚养费。郭某1主张唐某返还期间17年抚养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确定具体金额时,对于郭某1主张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长期通货膨胀导致的货币价值差异、郭某2的成长需要及双方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法院认为郭某1支出抚养费距今已逾三十年,且唐某对此负有全部责任,故酌定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200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因唐某隐瞒曾与他人发生关系,郭某1误以为郭某2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实际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孩子长达十余年。唐某的行为对郭某1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故郭某1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唐某的过错程度、隐瞒持续时间及对郭某1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法院判决

1、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1抚养费244,800元;

2、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郭某1在与唐某离婚近30年后,才发现自己辛苦养大的儿子并非亲生。这一事实给郭某1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甚至导致其突发心梗,足见其伤害之深。郭某1迅速通过法律途径向唐某主张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法院最后未能完全支持郭某1主张的金额,但判决书明确认定了唐某的过错,并肯定了郭某1的付出及所受伤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给予郭某1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要点:

1、婚姻中的忠实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唐某的行为违反了这一义务,导致郭某1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构成对郭某1合法权益的侵害。

2、返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郭某1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在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下,郭某1无需承担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抚养年限、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具体返还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法院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如目的、方式、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本案中,法院根据唐某的过错程度、隐瞒事实的持续时间及对郭某1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酌情支持了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语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受害方的救济与保护。郭某1的遭遇无疑是令人同情的,但通过法律途径,其合法权益得到了部分弥补。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约束。同时,也提醒受害者在遭遇类似侵害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寻求公正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