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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养!一种新型的养老方式:意定监护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 时间:2025-05-06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与自己信任的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提前规划自己的养老问题。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今天就用一文说清楚“意定监护制度”。

 

案情简介

2022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陈爷爷一生未婚未育,父母早逝且无兄弟姐妹。上世纪八十年代又不幸遭遇车祸,幸遇好心邻居吴姓夫妇照顾,多年相处感情深厚。陈爷爷帮助夫妻俩带孩子,夫妻俩照顾陈爷爷衣食起居。2018年,双方在公证处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约定若陈爷爷日后因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时,由吴姓夫妇共同担任其监护人。

2021年,年过八旬的陈爷爷被确诊患有阿尔兹海默症。2022年,吴姓夫妇向法院申请宣告陈爷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担任其监护人,同时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居委会情况证明、《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等材料。经过社会调查,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系孤寡老人,无其他亲属在旁照料,目前日常生活均由吴姓夫妇照顾。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申请人的生活现状、双方已经形成的和谐友善的邻里帮扶关系,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意识清醒时,已就监护人人选达成一致,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判决指定吴姓夫妇作为陈爷爷的监护人。

 

律师解读

1、什么是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适用的人群

(1)孤寡独居老人

孤寡独居老人在无儿无女或儿女无法对自己进行照顾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管理、处理自己的事务及财产,让自己安度晚年。

(2)失独家庭、丁克家庭

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独生子女且无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或丁克家庭,在自己老去无法自我照料或无法与配偶相互照顾的时候,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事务进行安排,能够有效保障晚年权益。

(3)单身朋友之间、同性伴侣

近几年,“约着一起养老”也开始在年轻人中流行。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朋友并不具备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当个人突发疾病或遭遇意外时,若未事先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朋友将无法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因此,通过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来预先安排监护事宜,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4)不信任法定监护人的人员

有一些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亲密甚至反目成仇。这种情况下,家中的老人往往无法信任法定监护人能够很好地履行监护人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就为老人提供了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机会,可以指定真正关心自己的人担任这一重要角色。

 

3、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意定监护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一般涵盖人身事务、财产事务、医疗事务三大部分,但并非必须包括前述三大块的内容,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自己需要的内容。

 

4、意定监护协议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证作为意定监护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选择不公证。但想要意定监护协议更加具备委托性、公示性,最好采用公证的形式。

 

5、意定监护可以撤销吗?

意定监护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该任意解除权有行使期限的限制,即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协议的任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意定监护协议》;但在该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不再具有任意解除权,不能随意解除协议,仅在具有正当理由时才能主张行使解除权。

 

结语

意定监护制度,让需要的人即使到了晚年或者丧失民事行为的那天,仍能通过预先指定的可信赖监护人,妥善维护自身在人身、财产及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确保晚年生活得到安心照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