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全指南:从财产分割到子女抚养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律师、郑芷茹律师 时间:2025-09-05
引言:
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涉港婚姻的法律需求日益凸显。香港地区作为普通法法域,其婚姻相关规定既保留英国法律传统,又在实践中形成了独特规则,具体体现在《婚姻诉讼条例》(Matrimonial Causes Ordinance, MCO)之中。本文将系统解析香港地区离婚规定的核心要点,为涉港婚姻提供从诉讼策略到判决执行的全流程指引。
一、离婚的管辖:MCO第3条的三大认定标准
香港地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核心依据是《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即可管辖:
1.居籍(domicile):一方持有香港永久居留权,或作为中国公民在香港地区连续居住满7年。
2.离婚时前三年在香港地区居住(habitual resident):即离婚前三年内,一方在香港地区惯常居住。
3.离婚时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实质联系(substantial connection):实践中,当一方在香港有重大财产(如房产、公司股权)、子女在香港读书、就业或主要生活轨迹与香港相关,均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实质联系。
二、离婚的两种方式
在香港地区离婚必须通过法院,分为两种方式:
1.离婚申请(双方共同提出,divorce application):由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需在结婚满1年后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先获“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等待6周(42天)后,若无争议可转为“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例外情况:若申请方证明自己“极度困苦”或对方“行为异常败坏”,可不受1年婚龄限制。
2.离婚呈请(单方提出,divorce petition):单方向法院提交呈请书。
三、离婚诉讼——身份关系解除(dissolving the marriage)
离婚诉讼的核心是解除婚姻关系,香港地区规定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the marriage has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具体事由包括:
分居一年(无争议情况下):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分居满1年;
分居两年(有争议情况下):双方分居满2年且对方同意离婚;
通奸(adultery):需举证“抓奸在床”等实质性证据;
遗弃一年以上(desertion):需证明对方“故意长期离开且无合理理由”;
不合理行为(unreasonable behaviour):涵盖酗酒、犯罪、赌博、家暴、吸毒等;
一方失踪2年(若失踪7年可以宣告死亡)。
若另一方不答辩或答辩不成立,法院将发布暂准判令(decree nisi)。六个星期后,且子女已安排处理妥当,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decree absolute),双方婚姻正式终止。
四、离婚诉讼——未成年子女安排(issue on children)
香港地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排基于两大概念:
1.custody,类似于内地监护权的概念:指为子女做重大决策的权利,如教育、医疗、宗教等,上学在哪里、生活在哪里、是否接受手术。一般判予“共同监护权(joint custody)”。
2.care and control,类似于内地抚养权的概念:指谁和小朋友一起生活,可判予一方或“共享照顾权(shared care)”,法院会参考社工调查报告;子女意愿(7岁以上需听取);主要照顾者历史记录(尽量保持现状,让兄弟姊妹一起生活);双亲和子女的年龄(如年纪大,照顾能力低);子女的性别(如即将进入青春期的女儿可能与母亲一起生活较为合适);双亲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如身体状况、赚钱能力、资产水平);是否有通奸的情形(可能会丧失抚养权)。
子女争议解决程序(Children’s Dispute Resolution)
1.社会调查报告(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先进行社会调查,面试家庭成员,包含参与家庭生活的保姆等,调查之前是怎么样抚养的、关系如何,作出建议,有时候会有家庭心理调查,形成专业建议;
2.调解程序:询问父母是否愿意采纳调查报告建议;
3.审判(trial hearing):争议较大时进入庭审,需进行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
五、离婚诉讼——财产关系附属济助(ancillary relief)
香港地区离婚财产分割通过“财务纠纷解决程序(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处理,涵盖三部分:家庭财产分割(distribution of family assets)、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配偶赡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
财务纠纷解决程序流程
1.提前通知(first appointment,FA):第一次听证会的时间;
2.财务披露(financial disclosure):FA前28天双方提交financial statement,对财产进行申报和披露(financial disclosure),还需要申报每月生活成本;
3.financial discovery:收到后可以提交financial questionnaire质疑对方信息披露不完整(离婚过程中有宣誓文件,主动申报身家,如果发假誓,进行虚假申报,有刑事责任);
4.FDR调解(hearing/mediation):法官主持调解;
5.审判(trial):若调解不成,法官依法作出判决(final order)。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香港地区夫妻财产分割经历了从need到share的转变(“需要”的概念应让位于“分享”的原则),过去是评估配偶方(house keeper)合理需求(reasonable requirements),根据需求分配,剩下的资产给到负责养家的人(bread winner)。
香港法院从2008年LKW v DD案开始,确立“平均分割为起点”原则(50/50),同时考察以下因素进行deviate:
资产累计方式、婚前财产的贡献、行为过错(有没有obvious and gross conduct)、有无挥霍财产、财务需求(financial need)、婚龄长短、贡献差异、双方的谋生能力等因素。
对于婚前、继承、赠与而来的财产,如果从来没有混同,并且没有被使用,没有因此受益,则可以排除。但若用于共同生活,则应当分割。如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就不能轻易排除。
配偶赡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
在香港地区,配偶赡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与美国各地所称的alimony性质相近,但其金额判定与家庭资产总量关联度较低,更侧重于需求水平与实际花销,具体金额需参考婚姻期间的每月消费数据以及双方收入情况,也就是说即便是富裕家庭但若日常花销节俭,赡养费金额也可能较低。
支付时间的长短通常与离婚时双方年龄相关,若离婚时一方年纪较大,法院可能会支持到终身。若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配偶赡养费可能极少甚至不予支持,或仅判定2~3年以帮助另一方回归职场。
配偶赡养费主要分为四类:
诉讼期间支付的「临时赡养费」(interim maintenance);
离婚后持续至收款人去世、再婚或指定日期的「定期付款命令」(Periodical payments order);
针对信用记录不佳方的「保证定期付款命令」(Secured periodical payments order,如果一方有不好的信用记录,此类赡养费的付款将获得保证或担保公司直接支付,但并不常见,需要证明对方存在不佳记录);
一次性支付的「整笔款额命令」(Lump Sum Order)。
子女赡养费(child support)
支付期限通常固定至子女18周岁,若子女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尚未具备自主能力,可延长至本科毕业。金额判定以婚姻期间子女每月消费数据为基础,结合双方收入是否足以覆盖开支,且当经济能力不足时,子女抚养费优先于配偶赡养费。
法院考量因素包括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子女经济需求、身体或精神残障情况、养育方式与教育预期,以及双方的经济资源、供养责任,还有子女自身的收入能力与财产状况等,确保抚养费判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结 语
婚姻如潮汐,法律似灯塔。在香港地区这片独特的土地上,家事法律既守护着关系破裂时的秩序,也托举着新开始的希望。愿每一份纠葛,都能在规则与温情中找到归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