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同意,爷爷奶奶还能探望孙子吗?律师解读隔代探望权的例外情形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高蕊 时间:2025-09-18
►引言
对于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否以立法的方式扩大至(外)祖父母,一直以来争议不断。201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其中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前条规定。”但最终该条于三审稿中被删除,部分意见认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若扩大至(外)祖父母,将不利于父母的监护权行使,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责任。那么,在此情况下,我国隔代探望的实现路径如何?以下结合相关案例说明不同情境下可实现的隔代探望。
一、通常情形下的隔代探望
一般在父母双方离异,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也不存在另一方探望会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可以在父或母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时一并实现,也是目前常见的探望方式。即:通常情形下的隔代探望是依托于父或母一方的探望而存在,以父或母一方探望权的实现为前提。该通常情形并非说明(外)祖父母是独立的探望权行使主体,这只是保障了隔代探望这一行为实现的路径,(外)祖父母并不单独享有探望权。
二、特殊情形下的隔代探望
除上述通常情形外,当(外)祖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法依托于未成年孩子的父或母一方进行探望时,隔代探望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是可实现的,如:
1、父母双方均不同意隔代探望
当未成年孩子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其父母也有纠纷,因此其探望孩子时并不同意其父母一并探望孩子。那么,(外)祖父母只好作为原告将已离婚的孩子父母双方告上法庭。
案情概述
被告孙某乙和被告马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6年婚生一女孙某丙。二被告于2014年10月协议离婚,婚生女由被告孙某乙抚养。后二被告因抚养权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婚生女孙某丙由被告马某某抚养。二原告原系二被告父母,因家庭纠纷彼此产生矛盾,遂二被告阻止二原告探望孙女。故二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准予探望。经审理,2016年1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祖父母每月探望一次孙女的请求。
法院认为,(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有探视权利,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监护人之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探望孙辈是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允许老人隔代探望,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外)祖父母的合理探望。
2、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
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是近年来典型的被支持隔代探望权的情形,即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
案情概述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探望。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作为祖母的原告每月探望孙子的请求。后孩子的母亲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沙某某系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特别是在沙某某的独生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丁某甲、丁某乙不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沙某某的孙子。沙某某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袁某某应予配合。同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
3、(外)祖父母代为探望
代为探望,指(外)祖父母一方代未成年孩子的父母一方进行探望。表面上虽实现了隔代探望,但探望权仍属于父母,父母是权利主体。该种隔代探望情形适用于留守儿童。
案情概述
夏某与项某婚后生育女儿项某甲、儿子项某乙。2024年3月,夏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后夏某出境至葡萄牙共和国工作,项某出境至萨尔瓦多共和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夏某以夫妻感情未有任何改善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及婚生子由原告夏某抚养,婚生女由被告项某抚养。项某提出若法院判决离婚,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希望双方对子女探望方式进行协商,可由其境内的父母代为行使。法院向双方父母进行询问,双方父母均表示,若一方抚养一个子女,同意并希望代为行使探望权。最终,法院于2025年3月作出准予离婚判决,婚生子由原告夏某抚养,婚生女由被告项某抚养;原告夏某每两个月探望婚生女一次,其不在国内期间,由其父母进行探望;被告项某每两个月探望婚生子一次,其不在国内期间,由其父母进行探望。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夏某、项某分别在葡萄牙共和国和萨尔瓦多共和国工作,无法频繁回国探望子女,婚生女、婚生子分别跟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夏某、项某均表示希望其在国外期间,其父母可以对婚生子女进行探望,且(外)祖父母均有相同意愿并配合对方进行探望,应视为双方对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即隔代探望方式达成合意。该方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故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结语
综上,我国法律虽未规定,亦未禁止隔代探望。司法实践中,只要隔代探望不会侵害到未成年孩子,对未成年孩子的心理健康、生长环境不会产生不利影响,那么整体上是可行的。在衡量隔代探望的必要性时,法院会考虑未成年孩子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居住、抚养情况和时间长短、(外)祖父母与父或母一方有无其他争议、是否影响家庭关系、(外)祖父母有无其他孩子、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因素。如(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因其子女不支持而受阻,或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因法定原因或客观上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外)祖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一方主体,直接请求探望(外)孙子女或经同意代为探望。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隔代探望可以实现,隔代探望权是被认可的。法律规则之外还有法律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第1045条、第1086条的内容,赋予(外)祖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隔代探望权,符合立法精神,于法于情于礼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