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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学堂:“法定继承”之外,遗产分割案件分享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2-26

1月29日,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开展第202期家法学堂活动,本期主题为《“法定继承”之外,遗产分割案件分享》,由律师三部郝泽明主讲。家与家律师围绕典型案例展开研讨,在法理与情理的碰撞中探寻遗产分割的公平正义之道,为实务处理积累宝贵经验。

郝泽明围绕一起极具代表性的继承案件展开分享:被继承人与原告长达19年同居相伴,原告始终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而被继承人的四位同胞兄弟姐妹常年疏于联系,未履行任何扶养义务。但1994年后,司法实践不再认可事实婚姻的概念,原告因无配偶身份被排除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只能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主张权利,五人就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问题闹上法庭。“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郝泽明详细解读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同时结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

互动交流环节,家与家律师围绕“原告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酌分遗产资格”“遗产划分比例如何界定”两大问题展开讨论。大家结合众多类案判例,从举证责任、扶养程度认定、遗产分配公平性等角度各抒己见,碰撞出诸多实务智慧。

结合本案,郝泽明与大家分享:针对同居关系的遗产筹划,事前应建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锁定遗产分配比例与扶养义务;事中需注重证据留痕,如重大财产登记为共有、设立居住权,同时保留共同投资、装修凭证及转账记录等,降低事后举证难度。

结合本案,郝泽明与大家分享:针对同居关系的遗产筹划,事前应建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锁定遗产分配比例与扶养义务;事中需注重证据留痕,如重大财产登记为共有、设立居住权,同时保留共同投资、装修凭证及转账记录等,降低事后举证难度。

通讯员:江羽寒

摄影:蒋昀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