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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婷律师做客上海广播电视台《律师界》栏目,解读“独居者的遗产管理”等法律问题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上海律协 时间:2026-03-30

3月9日,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严婷律师做客上海广播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律师界》栏目,与上海广播电视台主持人何卿共同解读“独居者的遗产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概况

2025年12月,居住在上海虹口区的一名46岁独居女性蒋女士因病离世。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发布公告称,蒋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其本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的规定,于2025年12月24日指定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将依法用于公益事业。

其远房表弟吴先生想从蒋女士的遗产中支取一部分出来,为她买一块墓地。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表示,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上海市虹口区民政部门称,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

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作出判决。虹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媒体,“法院此前受理立案,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对于蒋女士的后事安排,民政局也在积极沟通对接。”

对于“蒋女士不能用遗产为自己购买墓地”一说,该工作人员进一步澄清道,“民政局始终以逝者的利益为主。因蒋女士留有遗产,后续如要购买墓地,此类费用可从这部分遗产中支出。”

 

律师解读

 

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概念上是在继承发生之后、遗产分配之前,由法院指定或继承人推选等形式产生的,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清点的特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谁能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例如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但存在部分特殊情况,例如在当事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可以参与到继承分配当中的,也属于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3、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后,是否立即会将逝者遗产收归国有?

遗产管理人是财产的“大管家”,但管家当然不能侵吞财产;民政局担任管理人不等于拥有所有权。只有在继承发生之后,且没有其他继承人来继承财产、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法定程序,将当事人的财产收归国有,该财产必须用于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

 

4、2026年1月1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其创新点有哪些?

政府牵头、示范文本、资质评级、见证公证双轨制、信息收集平台。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并以“遗产管理人”为学术研究重点,力求在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之间架设专业桥梁。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参与并主讲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举办的“遗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课程;作为徐家汇基层法治观察点法治观察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专业组织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规范的法治观察建议》,获评2023年度十大市级优秀基层法治观察建议;担任“老年人权益代表人”为失能老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例,刊登在上海高院公众号。

未来,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做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群体最坚实的守护者,并为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言献策,以不变的初心与持续的精进,与社会各界一道,共同守护每一个家的安宁与幸福。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上海律协”,家与家对原文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