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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动迁款,婚内财产协议和遗嘱“打架”怎么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凌静蕾 时间:2026-06-22

男子先签协议分妻子一半房产,又立遗嘱全给妹妹,500万元动迁款该怎么分?

 

案情简介

人物关系:被继承人张先生与李女士是再婚夫妻,张先生另有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张、父亲老张及妹妹张小美。

案涉房产:上海虹口区房屋为张先生婚前拆迁所得,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第一份文件(婚内协议):2020年,因妻子李女士曾出钱出力帮张先生拿回被他人骗走的房屋,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双方各占50%产权。

第二份文件(遗嘱):2023年11月,张先生另立律师见证遗嘱,该遗嘱明确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全部由妹妹张小美继承。

财产转化:立遗嘱后不到一周,该房屋被征收,张先生获得500万元补偿款。数月后张先生去世。

 

争议焦点

李女士认为:依据婚内协议,自己已拥有一半产权,剩余一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张小美认为:婚内协议签署时,该房屋未拿回且未办理加名手续,属于赠与未完成,张先生名下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遗嘱,归张小美所有。

 

法院判决

《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李女士取得一半产权是基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赠与,不需要办理加名即生效。李女士依协议享有50%的产权。

张先生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一半产权,其遗嘱中涉及的“属于李女士的50%份额”无效。

最终结果:补偿款中,李女士先分得一半(250万元);剩余一半(250万元)按遗嘱归张小美所有。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两份法律文件即婚内财产协议与遗嘱的效力冲突。

核心逻辑:协议“改变”了财产归属,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1、婚内财产协议的作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十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法定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挣的钱、买的房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本案中第一份协议约定:“该房屋双方各占50%产权”这类约定不等于房产赠与,无需以产权变更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即使未办理房产加名,一旦这类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有效,这套房子的法律属性就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女方享有50%产权”。

2、遗嘱的作用:遗嘱人对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在身后作出的处分

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其效力范围限定于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包括配偶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如果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男方遗嘱:“我名下所有财产(包括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全部由我的妹妹继承。”根据先前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这套房子已经约定为妻子部分所有,那么男方对这套房屋属于妻子的部分不享有所有权,所立遗嘱处分了女方财产,则该部分遗嘱条款是无效的。

因此,遇到婚内财产协议内容与遗嘱内容相冲突的情形时,处理规则为:先看时间点,再看财产归属。

如果先有遗嘱,后有婚内财产协议

协议生效后,之前遗嘱中关于已被协议重新分配财产的处分内容,会自动失效,法律上视为遗嘱人变更了意愿。

如果先有协议,后有遗嘱

若遗嘱人明知财产根据协议已归配偶所有,仍执意在遗嘱中处分该财产,该处分无效,遗嘱不能单方面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但若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的是协议中明确归自己所有的另一部分财产,那这部分遗嘱有效。

对于协议未约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方立遗嘱只能处分其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另一半仍归配偶。此外,遗嘱需要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否则无效;婚内财产协议原则上书面形式即可,但二者都需要证明其符合一方或者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若婚内财产协议订立在先,则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它决定了哪些财产“属于谁”。遗嘱在后,只能处分根据协议已经“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但前提是协议合法有效且约定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