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沪知青“空挂户口”,能否获得动迁补偿?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律师、王敬雯 时间:2026-09-14
在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实践中,知青及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后,将户籍迁入亲属承租的老式公房,但因房屋面积狭小、居住条件有限而未实际入住的情况十分普遍。然而,一旦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实际居住的承租人一方往往以“空挂户口”为由,拒绝与知青一方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在此情形下,知青及知青子女按政策落户但未实际居住,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落户时出具的感谢类书面材料,又是否构成放弃征收补偿利益的意思表示?
案情简介
上海汉阳路一处老式公房,房屋建筑面积仅42.97㎡,2016年房屋纳入征收,征收时在册户口共7人:张大一家三口、张二、知青张女士及其两个子女大吴、小吴。本次动迁采用按房屋面积补偿的方式,合计拿到房屋价值补偿、各类奖励总计250余万元,配套三套产权调换安置房。
张大是本次征收指定承租人,长期携妻儿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张二阶段性居住后在外租房。张女士早年响应国家号召下乡内蒙古,多年后凭知青政策落户,两个子女为知青子女,依托知青政策落户。张女士母子三人落户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三人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虽名下购置商品房,但从未享受福利分房、公房动迁安置。
征收后,张大一方认为:房屋按面积补偿、对方空挂户口、名下有商品房,不属于同住人,三套安置房及全部货币补偿应当由实际居住的4名原告独享。张女士母子则主张系政策性落户,因房屋面积狭小无法入住,属于法定例外情形,有权分割动迁利益。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三名被告分得一套安置房,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维持原判:
1.张女士、大吴、小吴认定为同住人。三人作为知青或知青子女按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三人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考虑到系争房屋的居住面积以及实际的居住情况,其三人也不宜在系争房屋居住,且张女士、大吴、小吴在本市亦无福利性质的房屋,故张女士、大吴、小吴仍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为宜,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2.落户承诺仅作为份额酌定依据,不能剥夺法定权益。张女士早年落户时曾出具书面说明,承诺“落户后以一个户口感谢户主”,但文书无明确放弃拆迁利益的内容,法院仅在分割征收利益时酌情考量,不因此取消其三母子分配资格。
3.征收利益的分割应酌情确定。法院的判决综合系争房屋的来源、当事人的居住情况、户籍迁入情况以及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酌情确定当事人的征收利益。
4.最终分配结果:张大一家三口、张二、张女士母子三方各分得一套安置房,同时按照房屋差价互相结算货币补偿款。
律师实操建议
1.区分空挂户口与政策性落户:很多老上海人认为,亲戚户口落在自己房子里只是挂挂而已,拆迁时就想撇清关系。但司法实践中,知青及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落户,即使未实际居住,只要在本市无福利分房,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为共同居住人。落户时的口头承诺很难被法院采信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2.落户承诺书审慎签署:落户时出具的感谢、补偿类书面材料,若无“自愿放弃征收补偿利益”明确表述,不能直接剥夺同住人法定动迁权益。因此,切勿轻易签署承诺放弃全部利益的文书。
3.房屋狭小无法居住是特殊情形:老式公房面积偏小、户口人数多,客观不能全员入住是上海司法公认特殊情形,不能以未居住为由直接排除同住人身份。
相关法条及政策依据
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71号令)第五十一条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