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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以一方名义买房算谁的?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桂芳芳律师 时间:2023-01-09

婚姻是生活的万花筒。离婚不离家的人不少见,在这段期间有的还有购置房产等重大财产的情况,但最终还是劳燕分飞,彻底分手。

 

那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归双方所有呢?如果归双方所有,又应该如何分割呢?

 

今天我们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告诉大家,法院会怎么认定。

 

案情简介

小蓝和小红原系夫妻,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双儿女,2021年3月4日,双方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后,双方为了孩子,依旧共同生活在一起。

 

2021年3月7日,小红购买一套房屋,购房款484894元,小蓝先支付定金10000元,剩余的购房款均由小红出资,房屋也登记到小红名下。房屋交付后,小蓝又支付了物业费、装修保证金5382元;装修期间,小蓝支付了装修首付款40000元、门窗款12600元、装修尾款28396元。为此,小蓝为房屋实际支付了各项费用合计96378元。

 

2021年10月初,双方吵架后彻底决裂,小红带着儿子搬离了共同生活的房屋,双方不再共同居住。

 

小蓝越想越生气,一纸诉状将小红告上法庭,要求小红返还为房屋出资款共计96378元。

 

法院认为

小红与小蓝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以小红名义购买了房屋。购买房屋,小红出资474894元,小蓝支付购房定金10000元、装修费68396元、门窗款12600元、物业费及装修保证金5382元,而双方未就该房屋以何种方式共有及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过约定。因此,该房屋视为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现双方已分开生活,小蓝起诉表示案涉房屋归小红所有,并主张由小红退还其已投入案涉房屋相关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小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原告小蓝房屋投资款96378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只是个案,实践中因为案情的差别,案件的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律师答疑

1、本案中,离婚后同居买的房,法院为什么判决返还出资而不是共同共有呢?

本案中,小蓝和小红离婚后一直共同居住,虽然以小红的名义买房,但双方并未约定对房产的各自份额,所以双方只能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而非婚姻关系下的共同共有。现在,双方已经彻底分开,双方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而房产又登记在小红名下,所以法院判决房产归小红所有,小红向小蓝返还出资款。

 

2、同居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领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后,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双方居住在一起,都不再是夫妻关系,不能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继承财产、生产经营收益等个人所得,一般是个人财产,即使认定共有的,一般也是按份共有,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3、夫妻共同财产跟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什么区别呢?

在双方未特别约定分别所有财产的情况下,基于双方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均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的共同财产一般是出于共同出资而形成的按份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一般都是平均分割,不过也需要以照顾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通常是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各自的比例,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一般会进行等额享有。因此,同居关系对于妇女、子女及无过错方的保护较弱,更多考虑出资和贡献,应谨慎选择同居。

 

律师建议

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如果确要同居,以下三个建议请记住了:

 

1

如要购买大件财产例如房产,建议如有出资则要登记产权,否则维权困难;

 

2

对于财产的性质,双方可以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对房屋等大额财产享有的份额,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保留好大额财产比如房产等的出资、装修等凭证。

 

离婚不离家,看似两全其美,能顾及孩子、双方老人的感情,但实则隐患重重。结婚要慎重,离婚要果断,切忌离婚不离家,避免给自己带来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