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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说隔代亲 ,那么孙子女有义务赡养爷爷奶奶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吉鎏律师、叶浩然实习律师 时间:2023-07-27

孟子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赡养老人,不仅是家庭的大事,更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那么在法律上,谁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呢?

 

首先,子女在这方面肯定是责无旁贷的。那么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例如孙子孙女是否有义务赡养家中老人呢?很多人可能就会有疑惑,拿不准主意了。今天就想通过一个案例,带着大家一起来看一看这个问题!

 

住在浙江诸暨的汤大爷夫妻在大儿子去世以后,因为赡养的问题,把孙子告上了法庭。当初汤大爷把自己建的两间楼房分别分给了两个儿子,现在老两口年纪大了,需要赡养,他们认为,小汤作为自己的孙子,在其父亲去世的情况下,照顾爷爷奶奶也是应该的,而且小汤还继承了当初自己分给大儿子的房产,所以每个月应该给他们支付赡养费。但是孙子小汤却一直不肯给老两口钱,于是汤大爷一气之下,把孙子小汤告到了法院。

那么,大家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其实啊,法律上对于承担赡养义务的主体的界定还是比较严格的。法律上的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还是由老人的子女直接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也认为小汤没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也无须支付赡养费。因为汤大爷夫妻的小儿子、女儿健在,且具备赡养能力,所以赡养汤大爷夫妻的义务也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孙子孙女对祖父母都没有赡养义务呢?其实不是的,民法典中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有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这其中的两个条件“有负担能力”和“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缺一不可,要同时满足。

 

由此可见,我们虽然常说“隔辈亲”,但在法律上,由孙子女直接承担赡养祖父母义务的一般还是属于例外情况。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孙子女对于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但一点都不妨碍孙子女主动承担起照顾家中老人的责任。而且《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开篇就大力提倡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何况,孝敬家中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时代怎样发展,社会如何进步,爱老、敬老、孝老都是我们应当大力推崇的良好品德。

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感恩才是人生的必修课。相信读者中有不少朋友从小都是被家中老人带大的,他们在我们成长道路上的付出可能并不会比我们的父母少。因此,即使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我们还是提倡大家常存感恩之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多尽孝心,多帮助,多关怀,使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