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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独生女,父母去世后怎么牵扯出了22位继承人?

来源: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律师、陈晓卓实习律师 时间:2023-08-01

杨女士的父亲于2004年去世,母亲于2007年去世,两人都没有留下遗嘱。她的父母留下了一套房子,但直到爷爷奶奶都去世以后,杨女士才去办理继承手续。这个时候工作人员却告诉杨女士这套房子牵扯到了22位继承人。

 

明明是独生女,却不能继承所有财产,还牵扯到了这么多人,这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杨女士的视角来看看法定继承这回事。

亲属图概览

 

杨女士父亲去世后的继承问题

第一步,确定遗产的范围。这一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1/2的份额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剩余1/2份额为父亲的遗产。

第二步,确定继承权。杨女士父亲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杨女士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也就是杨女士的母亲、爷爷奶奶和杨女士四人。

第三步,确定继承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是均等的,即杨女士和她的母亲、爷爷奶奶各继承1/8的房产。

 

此时杨女士母亲享有5/8的房产份额,杨女士和爷爷、奶奶各享有1/8的房产份额。

 

杨女士奶奶去世后的继承问题

第一步,确定遗产的范围。由于父亲去世以后并没有办理完成继承手续,奶奶继承的1/8房产份额会发生转继承。

第二步,确定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时,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杨女士的爷爷、曾外祖母、杨女士的父亲和三个伯父。因为杨女士的父亲先于奶奶去世,所以杨女士作为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父亲能够继承的遗产。

第三步,确定继承份额。即六个继承人各继承1/48的房产。

此时杨女士母亲享有5/8的房产份额,杨女士和爷爷各享有7/48的房产份额,曾外祖母和三个伯父享有1/48的房产份额。

 

杨女士母亲去世后的继承问题

第一步,确定遗产范围。5/8的房产份额为母亲的遗产。

第二步,确定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时,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杨女士的外公、外婆和杨女士。

第三步,确定继承份额。即杨女士和她的外公外婆各继承5/24的房产份额。

此时,杨女士享有17/48房产份额,爷爷享有7/48的房产份额,外公和外婆各享有5/24的房产份额,曾外祖母和三个伯父享有1/48的房产份额。

 

曾外祖母继承图

外公外婆继承图

 

爷爷继承图

曾外祖母、外公外婆和爷爷去世也是同样的道理。曾外祖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杨女士的三个舅公以及代位继承的杨女士和两个伯伯、堂兄弟。外公外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杨女士的三个阿姨以及代位继承的杨女士和她的四个表兄弟姐妹。爷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杨女士的两个伯父,以及代位继承的杨女士和她的一个堂兄弟。

 

随着一次又一次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套房子的继承人越来越多,而办理继承的手续也越来越复杂。律师建议,如果已经对未来的财富传承有所规划,可以提前订立一份遗嘱。如果发生继承,也要尽快办理好继承手续,让继承更加简单。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