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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宣判:父母一方可通过遗嘱指定第三人担任子女监护人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杨瑞婷实习律师 时间:2023-08-29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实践中,有很多父母有这样的疑问:在自己离世后,如何能保障尚未成年的子女或行为能力欠缺的成年子女有人照顾?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的徐女士多年来一直与儿子小陈相依为命,小陈的父亲陈某早年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经鉴定属于精神残疾一级,一直住院治疗,小陈的爷爷和父亲陈某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小陈的奶奶早年间与爷爷离婚后便再无联系。独自抚养儿子的徐女士在2020年罹患癌症,病情危急。徐女士生前最大的牵挂是尚未成年的儿子小陈,为了确保小陈能顺利长大,徐女士在去世前6天,在居委会工作人员与好友的共同见证下立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亲姐姐,也就是小陈的大姨,在徐女士去世后作为小陈的监护人,帮自己照顾小陈。

2023年6月,小陈的大姨在徐女士去世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小陈父亲的监护权,并指定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法院能否支持这份较为特殊的指定监护申请呢?

 


判决结果

该案的审理获得居委会、妇联、区检察院等多个部门的帮助,并经过主审法官多次调查走访,委托社工进行社会调查,最终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终止小陈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小陈的大姨为小陈的监护人;居委会在大姨担任监护人期间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责;长宁公证处将对所涉财产进行监管。

 

律师解读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给予父母身前通过遗嘱安排身后子女抚养事宜的机会,这类案件中涉及到不少法律知识,值得我们关注:

 

1、何为遗嘱指定监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遗嘱指定监护是指作为监护人的父母,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为未成年子女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所以,父母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无人照顾,可以提前通过遗嘱为孩子指定一个信赖的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只能由父母行使;

(2)父母必须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就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只能以遗嘱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进行。

 

2、遗嘱指定监护是否与法定监护冲突?

具体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父母一方健在,且未丧失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能力的,父母的法定监护权优先。父母任何一方不得通过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从而限制、剥夺另一方养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

(2)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一方处于被剥夺监护人资格、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状态时,另一方以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的。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就优先于父母以外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3、遗嘱指定监护与意定监护有什么区别?

意定监护指的是成年人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好,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该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履行监护职责。换句话说,就是提前给自己找一个监护人。意定监护在实践中比较多。

遗嘱指定监护主要是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换句话说,就是提前为孩子找一个可靠、放心的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在实践中比较少。

 

4、如果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在遗嘱生效后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可以拒绝吗?

可以拒绝。我们都知道,遗嘱是立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订立的,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才开始生效。若被指定的监护人因各种情况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指定监护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重新按照法定监护顺序确定监护人。

 

 

5、上述案例中,如果徐阿姨也无法监护未成年的小陈,谁来承担监护职责呢?

本案中小陈的大姨已年满六十,年龄较大,如果徐阿姨也不具备监护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由民政部门或小陈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承担兜底责任。

上述案例中,法院审理存在不少亮点:

(1)法院委托社工对大姨的监护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

(2)法院判决中还加入第三方财产监管,由公证处保管徐女士的大额财产,徐阿姨的大额花销需凭居委会盖章方能领取钱款。


这件牵动人心的案件在多方合力下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我们希望其他相似案件同样能有圆满的结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