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判决如何在内地获得认可与执行?看过来~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律师、周韦实习律师 时间:2023-09-01
李女士与王先生已经在香港诉讼离婚,香港法院判决一处位于上海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若王先生不配合过户,
李女士怎样才能将该处房产
变更至自己名下呢?
01
法律依据
李女士可以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由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婚姻家事判决。
02
操作指引
(一)向哪里申请?
李女士可以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王先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二)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签字的申请书;
3、经香港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4、香港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
5、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均需要经过香港当地的公证+转递手续;
2、材料为英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如果李女士向上海市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那么可以向上海市高院认可的上海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总公司申请翻译成中文译本。
(三)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1、法院审查材料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为6个月);
3、经审理获得认可的,法院会出具裁定书。
同时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法院内部移送至执行庭进行执行,无需重新申请执行立案。
(四)需要多少费用?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诉讼费根据标的额参照普通民事案件收取。
(五)不服认可和裁定应该怎么办?
李女士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未获认可和执行应该怎么办?
李女士不可以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是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正式颁布实施,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判决互认制度进一步完善,也进一步保障了涉港婚姻中的当事人各方的权益,不仅避免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社会有序运行的成本。
律师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安排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婚姻家事判决,不过细节方面的流程和材料各地法院可能会有差异,可以至当地法院的立案庭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