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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如何把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机?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杨舒涵实习律师 时间:2023-09-05

安徽的A小姐最近不能理解一件事,她在遭受家暴之后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她作为无过错方,为什么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再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向她释明,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请来确定,本案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在一审法院已经书面告知A小姐的情况下,A小姐并没有在一审中同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在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不符合法定条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图解: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机

像A小姐一样错过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间的当事人并不少,那么,一段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应该如何把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呢?

一张图就可以为您解释清楚!

一、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并不属于上述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无过错方同意离婚却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是否还能单独起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第2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那么假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是否还能另行起诉呢?

不一定!

根据上百起相关案例的检索结果,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无过错方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当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应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0983号、(2022)吉0211民初293号、(2018)云0103民初2545号、(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60号、(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656号


但是,针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案件,也有法院认为:无过错方即使同意离婚,仍然享有离婚后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已经知道过错方存在过错行为(而暂不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因此,其知道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后再起诉,并没有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

在不少案件中,无过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查明后予以了支持。比如在多起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后才知道抚养的孩子非亲生;在另一些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直到离婚之后才知道配偶曾在婚内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育有孩子。

【参考案例】(2020)粤01民终6383号、(2017)粤0803民初849号、(2017)云0302民初5851号、(2016)京03民终714号、(2016)鲁0306民初606号、(2015)昌民初字第07942号


三、《民法典》VS《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规定有何不同?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作了上述修改(见图)。其中,1年除斥期间被取消,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增加了“兜底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中首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双方同意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降低了无过错方的起诉成本与难度,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律师有话说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日益全面,但只有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或者寻求专业帮助,正确把握提起诉讼的时机,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