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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独自”全款买房,离婚时“我”能分到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律师、李孟真律师 时间:2023-10-24

最近我们连续办理了三起类似的离婚纠纷案件,具体情况都是婚后夫妻双方各自管钱,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严格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但是夫妻双方仍然是自己控制着自己金钱的口袋,另一方则对对方的金钱及花销并不知情。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夫妻一方A掏全款买房,

且登记在A名下,

另一方B有“份”吗?

 

在法律层面,答案是相对肯定的。

 

为什么是相对肯定的呢?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以结婚登记为标准,结婚登记后所得房产此时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之所以答案是“相对”肯定,那么另外一个考察因素,则是如果男方可以证明,该笔购房款完全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该房产也会被认定为男方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因此。男方在证据层面,需要对该笔购房款作为其个人财产承担证明责任。当然,对于如何证明以及如何规避个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混同,则是该类型案件的重心所在。

 

在实务层明,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往往还不是如何证明该房产以及该购房款的法律属性,而是作为非实际购买方,甚至还无法掌握该房产的具体登记信息及具体位置,有时只知道是在某地买的等极少的信息。

 

此时,我们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官申请调查令申请书,并持令前往该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该房产的具体登记信息、购房合同等原始凭证,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主张分割。

当然,上述步骤全部完成后,

非实际购买方在离婚诉讼中到底可以

分得多少份额呢?

 

这个实际的份额争取环节,也就是律师需要发挥专业性的地方。该份额的最终分配,会与该购房款的法律属性(即是否为购房者个人婚前财产)、双方婚姻的存续年限、购房后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限、房屋实际出资的贡献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程度等息息相关。

 

我们将与您一道,保护好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