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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被小三!好委屈,怎么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律师、徐娟实习律师 时间:2023-12-08

初秋,美女肖肖梨花带雨坐在了律所谈案室。

“律师,我被小三了!他骗我单身未婚,实际孩子老早出生!他老婆要我还钱,对他出轨不发一言!”

接着,肖肖甩出一沓他与老王的聊天记录以及老王的隐私视频。

“律师,我要朋友圈曝光!我要视频号控诉!我要让全世界知道他两条蛤蟆腿上长大肚!”

被小三——被告——报复,仿佛是所有被欺骗感情的女性/男性都会产生的思维惯性。对此,从婚姻家事律师的角度,我不得不告诉你以下三件事。

 

01、被小三:该起诉还是要起诉

 

“被小三”的恋爱常常被称为欺骗性恋爱,多指一方隐瞒已婚事实与另一方交往。在面对欺骗性恋爱的时候,律师必须告诉你:被小三了,如果实际造成损害的,法律可能支持你的赔偿请求。

 

实务中,“被小三”者多以“人格权”遭受侵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援引的法条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在法院实际判案中,法官多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指引,根据一方是否实际隐瞒、否认已婚事实;双方交往时间;是否存在怀孕、流产情况;是否实际造成身体、精神伤害;是否存在其他恶劣情形等综合考虑进行判决。

 

落到实处,赔偿请求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此,律师提示:

1.被小三了,需要收集对方隐瞒已婚事实的实际证据。如收集交往前期对方承认单身的聊天记录、对外声称单身的朋友圈及社交动态、相亲网站上的感情状态说明等等,以此证明自己是被欺骗方。

2.如果有怀孕、流产的,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亲子鉴定、男方自认的聊天记录、手术情况说明书、医疗费用支付单据等等。实务中,存在此类情况的,获赔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

 

02、被告:该还还是得还

 

当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遇到欺骗性恋爱,

原配与无辜第三者的利益

究竟该如何平衡?

 

以下判决可供参考。

 

 

(2022)皖1802民初2172号判决

 

案情简介

 

陈女士的丈夫徐先生与梅小姐自2019年认识以来一直自称单身,多次给梅小姐转款,以及产生日常购买、平台下单等花费,陈女士于2022年2月10日知情后诉至法院要求梅小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基本定性:徐先生在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梅小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梅小姐,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依法应予返还,故对陈女士主张梅小姐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梅小姐辩称有部分是转款为520元、1314元是情人之间的赠与,但徐先生明知自己是已婚者,其仍与梅小姐保持不正当关系,该关系不同于普通情侣之间转账,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具体判决:2019年10月21日至2022年2月3日,扣除梅小姐转给徐先生的款项,徐先生共向梅小姐转账款项应为46409.16元。

徐先生为梅小姐购买的礼物共计1461元。

2019年10月27日-2022年1月27日,徐先生在梅小姐居住小区附近日常消费花费22547.8元。梅小姐辩称日常消费系其与徐先生二人共同消费,陈女士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消费是梅小姐一人的消费,对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故日常消费支出的22547.8元应为徐先生与梅小姐的共同消费,各自应承担50%即为11273.9元。

上述款项共计59144.06元。

 

适当倾斜:本案中,徐先生在与梅小姐交往过程中,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梅小姐在与徐先生交往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恶意,但梅小姐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没有尽到注意谨慎,本院酌定梅小姐返还70%的金额即41400.84元。

从本案中,可见“被小三”者一般应当返还在欺骗性恋爱中“获赠”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过,作为感情中的受害方,一般也会得到法律的同情与适当保护,但应基于“被小三”者有合理证据证明自己被欺骗、不知情。同时,同情与适当保护也应当存在合理尺度。

 

在此,律师提示:

欺骗性恋爱中,常常是双方的付出。“被小三”者也应当收集自己的付出和实际转账、花费等证据,抵减“获赠”的财产利益。对于共同生活花费,也应当积极举证,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尽力挽回人财两空的损失。

 

03、报复:该冷静还是得冷静

 

近年来,由于感情纠纷导致的报复性隐私曝光行为时有发生。对于美女肖肖被小三后产生的想要曝光男方隐私视频的行为,律师必须说,冷静!

 

毋庸置疑,传播他人隐私视频是违法的。轻则,民事侵权;重则,刑事犯罪。

 

《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公布他人隐私,恶意破坏他人名誉。面对欺骗性恋爱,如果随意在公众视野下曝光对方隐私视频,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应不同的后果。

 

如果将他人隐私视频公布在朋友圈、微信群或其他公共平台,未造成广泛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将涉嫌治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将他人隐私视频公布在朋友圈、微信群及其他公共平台,造成广泛传播、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当事人自杀、精神失常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不同的手段及情节,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等。

 

如此一来,一时的报复可能换来换来一生的后悔。

 

面对“被小三”这种无奈又伤害巨大的情感困境,律师建议您:

1.恋爱前,最好清楚了解对方的家庭现状及社交关系。当与对方的社会关系网接触越多,就更容易甄别对方的人品与感情状况,避免感情受骗。

2.面对感情骗局,清楚认可自己是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支持,尽力收集受骗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