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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吸毒史的母亲,就不配抚养孩子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任珺 时间:2023-12-14

【 导言 】
 
 
离婚案件中,争夺抚养权的案例并不鲜见,尤其是母亲,可以在财产方面“净身出户”,但抚养权坚决一争到底。但如果爱子心切的母亲有吸毒史,她还能够争取到抚养权吗
【 案例 】
 
张三先生与李四女士本是一对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后两人因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庭审中,双方对于离婚均无异议,但在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了重大分歧:李四认为,孩子从小由妈妈和外婆抚养长大,孩子应当由自己抚养;张三认为,李四有吸毒恶习,不利于抚养孩子,孩子应当由自己抚养。两人各执己见,一度剑拔弩张。
 
为弄清孩子真实的生活状态,主审法官对孩子的居住小区、学校等进行了走访调查,结果显示:张三李四分居期间,孩子一直跟随李四和李四母亲生活,张三鲜少探望孩子,也怠于支付抚养费,对于孩子的生活细节张三一问三不知。孩子在跟随李四生活期间,身体健康、活泼开朗,李四不仅在生活上对孩子照顾得无微不至,同时将自己大量的业余时间花在对孩子的教育和陪伴上。此外,李四的确再无因吸毒而被处罚的记录。
 
故此,法官主动联系了张三和李四,将自己的调查结果向二人公布,同时希望二人能够在抚养权问题上出于真心为孩子考虑的目的,友好协商。在法官寓情于理的劝说下,张三最终同意将抚养权给李四,双方通过调解的形式确定了抚养、探望事宜。
 
 
【 法律分析 】
 
对于抚养权,法院的判决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充分考量子女一贯的生活习惯、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经济、心力等方面的付出,不能仅凭父母一方单一的优势或劣势来判决抚养权归属。本案法官的审案方式,正是充分践行了这一原则。
 
尽管李四的吸毒史无疑是其争取抚养权的最大障碍,但法官并未片面、武断地仅据此判断李四不适宜抚养孩子,而是身体力行地对子女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深入调查,最终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自愿调解。
 
 
 
【 结语 】
 
离婚案中,父母均全力争取抚养权,固然是对孩子爱之深的体现,拉锯战过后,双方均应共同致力将离婚事件对孩子产生的伤害降到最低。
 
争取到抚养权的父母,应当品行端正,成为子女的榜样,同时应当配合另一方合理行使探视权;未争取到抚养权的父母,应当对孩子保持关心、定期给予陪伴、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如是,即便身处不完整的家庭,孩子也能感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身心健康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