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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晚年失女,女婿独占遗产|家与家律师助力追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 杨大地 时间:2024-01-17

 案件情况 
 
赵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年近古稀的夫妻,他们的女儿赵女士去年因病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已经悲痛不已,但还没等老人缓过来,女婿陈先生便要将两位老人赶出别墅,还扬言要把别墅卖掉。
 
两位老人无奈之下只能搬到临港居住,在百思不得其解时,孙女发现了端倪,原来是陈先生在外已有新欢,这让一切的不合理终于得到解释。
 
为了保障两位老人的利益,孙女与两位老人委托了家与家的杨大地律师,希望帮助他们提起诉讼来分割女儿留下来的遗产。
 
 
 办案经过 
 
01
遗产范围难确定
巧用调查令发现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赵女士离世前并没有订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故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范围的确定是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遗产包括被继承人名下独有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女方名下的房产、车子、银行存款是容易确定的,但陈先生名下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何确定?
 
我们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发现陈先生名下有一套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在这套房屋中陈先生名下的份额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份额的其中一半应作为赵女士的遗产予以分割。
 
02
顺利分割被继承人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陈先生名下那套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他坚决认为那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先主张自己仅是挂名,没有实际产权份额,后又主张这是父母对他个人的赠与。
 
我们在调查取证时发现陈先生对房屋事实上是有出资的,虽然款项不是直接支付给卖方,但是在相近时间段内支付至父母账户的,我们以此主张此为购房款。
 
但由于赵女士并不在该房产上具名,陈先生的主张对我们不利,而证据方面有较大的补强空间,为了使两位老人的利益最大化,也为了维护赵女士的财产权益,我们同步与陈先生进行多轮谈判,也与法官进行充分沟通说理,最后陈先生在法庭上认可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主张其父母还健在,此时分割会损害他们作为共有人的利益。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们办案团队代理词中的意见,认定这套房屋中陈先生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赵女士的遗产予以分割。
 
 
 律师结语 
 
逝者已矣,生者本该相互支持、相互慰藉。同时,也提醒大家提前做好财产规划。特别在当今信息时代,数字资产、隐名投资往往无迹可循,如果没有留下线索,这部分的财富将可能永远限于一串字符、一纸文字,而无法到达我们心爱之人手中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