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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还要求离婚,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能离成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张阳 时间:2024-03-21

案例:
 
李先生和张女士于2017年结婚,婚后生活美满幸福。2022年的一天,李先生突然向张女士宣称自己找到了真爱,并和真爱已经有了孩子,希望张女士理解自己并配合办理离婚手续,让出妻子的位置。张女士当然不能接受,遂坚决不同意离婚,李先生无计可施以自己婚内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先生作为出轨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既不占理,也不占情,而张女士作为感情中的受害者既是无辜,又是无助,那这种情况下李先生会顺利离婚还是不让其得偿所愿呢?
 
 
  •  观点一:
 
如果判决其离婚,会使过错方逃避对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从惩恶扬善角度出发,为了惩罚过错方,对其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要予以驳回,从而弘扬正气,抑制道德败坏的行为。
 
  •  观点二:
 
实体正义和法律公平是不能对立起来的,无论是否过错都有婚姻自由。是否离婚不是一种惩罚,而是感情破裂时的选择,对于过错方有其他的惩罚方式。
 
在上述两个观点中,我国法律规定是更贴近观点二的,《民法典》中并未对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做出非过错方的限制,同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因此即使是过错方提出离婚,法院在审理时也是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并不因为过错方的原告身份而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过错方以自己过错作为离婚理由的,并不因自己的过错方地位而受到离婚方面的限制,法院在审理时还是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决的,过错方虽然可能会因过错符合法定情形而判决离婚,但是自己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过错方如果想要快速离婚就需要证明过错较为严重,而在离婚诉讼共同财产分割时,会按照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过错方离证明感情破裂越近,也就离共同财产分割利益越远。
 
同时无过错方也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同样是会作为一种对过错方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