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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轨,赔偿100万!”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用?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朱一菲律师 时间:2024-09-24

现实中,我们经常听到五花八门的忠诚协议,类似“出轨方净身出户”、“一方出轨就丧失孩子抚养权”、“出轨方一次性赔偿100万违约金”等等。越极端越倾向某方的忠诚协议,越是让人大呼痛快,可是,诸如此类的条款即使白纸黑字地写下,就真的有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单独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  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由此可见,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所引起的债务,不是法定之债,而是自然之债,只能依靠当事人的道德而自愿履行。

 

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时,则履行有效,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

概括起来就八个字:是否履行,全凭自愿。

通过所谓的“忠诚协议”,既保全婚姻,又保住财产,可以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若真想保全自己的婚内财产,更为务实且有效的方式是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哪部分财产归谁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千万别在协议中出现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如“谁先提出离婚”,或者出现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约定,如“如果双方离婚,则房产归女方”,否则可能会使该协议无效。在制定婚内财产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双方财产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