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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毛孩子”到底归谁,法院判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徐洁律师 时间:2024-09-29

一、案例索引

案例1:A先生和B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B女士一纸诉状将A先生告上法庭,除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婚后两人共同饲养的小猫团团也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焦点。双方为团团“抚养权”的归属争执不下,A先生主张自己的工作时间比较自由,可以在离婚后给予团团更多的关爱;B女士则表示自己除了可以陪伴团团外,经济条件更为优渥,可以满足团团的优质生活。

案例2:C先生和D女士的宠物狗黑妹成为了两人离婚协议里最大的“拦路虎”。C先生工作繁忙,夫妻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日益淡薄。D女士是一个全职太太,与黑妹感情深厚。C先生以黑妹是自己的“心灵寄托”及D女士无法给黑妹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等为由,坚持主张黑妹归自己所有。两人为此对簿公堂

对于饲养“毛孩子”的主人而言,它们的存在,不仅仅是宠物那么简单,而是主人的心灵慰藉和灵魂伴侣。一旦触及到离婚,这些“毛孩子”的归属,就变成了摆在面前的“难题”。

二、法院判决

案例1:庭审中,B女士提供了她为团团购买大量生活用品、定期带团团去美容的消费记录,证明自己在团团的生活照顾上付出更多,法院经综合考量后将团团判给了B女士,A先生则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案例2:法院在充分考虑了C先生工作繁忙,平时鲜少陪伴黑妹,而黑妹与D女士朝夕相处,与D女士有更多情感依赖的情况下,最终做通了C先生的工作,由D女士获得黑妹的所有权。

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离婚后宠物归属协议模板,对这个棘手的“家务事”从司法层面给出了答案,具体如下:

“离婚后该犬按照男方x%,女方x%,按份共有,平时由男/女方保管,男/女方每月支付财产保管费xxx元。男/女方每周x可使用该犬一次,每次上午x时自男/女方住所取走,下午x时送回。”

协议模板同时明确:在使用或管理期间,如该犬被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或管理方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观点

尽管“毛孩子”在主人心中的地位堪比家人,但究其本质,宠物的性质隶属于财产的范畴。婚后双方共同饲养的宠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对其进行分割。

但不可否认的是,宠物的特殊性在于其“物理不可分割性”,也决定了无法将宠物进行等比例分割后由双方平等所有。而将宠物变卖后折价的常规财产处理方式亦不会被主人们所接受。

因此,在实践中,普遍采用“共有物分割方式中的折价补偿原则”。具体而言,即法院会考虑哪一方承担了主要的照顾和陪伴宠物的责任,在将宠物判给该方的同时,判令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作为补偿。这样的处理方式既考虑了宠物的特殊性,也兼顾了双方的利益。

写在最后

当双方的婚姻走向尽头,除传统财产分割,如房屋、车辆、存款之外,共同饲养的“毛孩子”的归属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离婚纠纷中一个绕不开、又充满情感的焦点。

当然,在任何案件中,证据都是十分重要的部分。正如本文中呈现的两个案例,在处理“毛孩子”归属时,争取所有权的一方要注意提前收集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更多地照顾“毛孩子”的事实,以及自己更适合照顾“毛孩子”的依据。而因为涉及到折价款的金额确定,“毛孩子”的价值也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购买发票等。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人们愈发寻求情感寄托和心灵陪伴,而“毛孩子”凭借其“天使微笑”和治愈力量,渐渐成为不少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法律层面上,“毛孩子”或许会被视为财产,在离婚诉讼时面临“被分割”的命运。然而,“毛孩子”所提供的情感价值远超一般财产的意义,它们更像是家庭中的一位重要成员。

最后,愿每个“毛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