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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年父母遭遇“啃老儿子”家暴,如何自我救济?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慧萍律师 时间:2024-09-29

俗话说得好“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并不是每个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

实践中,很多老人可能被自己的子女家暴,比如经常性被辱骂、被死亡威胁、甚至被暴力殴打。但有一些老人不愿意选择报警,他们也有担忧:报警了会不会导致孩子被抓而影响前途?或者认为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也是自己的责任,家丑不可外扬。

在这种情况下,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一个自我救济的途径,请先看本文两个案例!

案例一

【湖北省潜江市首例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

申请人关某和张某都是年过八旬的老人,儿子关某某也年过五十,关某某长期以各种理由向他们索要钱财。只要两位老人没有满足他的要求,关某某就会不断通过微信和电话威胁、恐吓他们,甚至还到申请人家中进行打砸,多次声称:“不给钱就全家一起去死!”虽经社区和民警多次调解、劝说,但关某某仍未有所收敛,依然通过微信和电话对两老实施威胁、恐吓等精神暴力行为。两位老人长期遭受精神暴力,老年正常生活得不到保证,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当天即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对儿子关某某进行了面对面的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并告诫其若再对父母实施威胁、恐吓,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关某某当即表示,以后一定会控制自己情绪和行为。

案例二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典型案例】

申请人李父与被申请人李子系父子,李子本是造价工程师,家庭美满。但李子失业后,未摆正心态情绪失落染上酒瘾,从此无心再就业,导致妻子远离,家庭破散,一个人独居于父母所有的房屋内。

2022年3月18日当天,李子酒瘾再次发作,前往李父家中索要酒钱,李父不堪重扰、拒绝给钱并将其赶出去,李子当即大发雷霆,随手抄起家中的东西朝李父打去并将李父打至头破血流。经过多日思虑,李父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请求法院发出保护令,禁止李子再殴打威胁他。

法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综上:如果老人遭遇家庭暴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人们该知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的知识点

1、老人被自己的孩子辱骂是家庭暴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如果经常性被辱骂的,也构成家庭暴力。

2、人身安全保护令通常包括哪些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住所等其他能够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如果老人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护措施。

3、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哪个法院申请?如何申请?

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方式一般要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4、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久?失效了怎么办?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如果担心失效后继续被家暴的,可以在到期前向法院申请延长。

5、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供证据吗?

需要提供证据,被家暴后,一定要保留证据。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家暴的证据主要有:

(1)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笔录、调解协议等,尤其是家暴告诫书;

(2)受伤的伤情照片或视频;

(3)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或者监控等;

(4)受害人在医院的受伤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

(5)目睹暴力过程的证人的证言;

(6)施暴人的悔过书、承诺书;悔过视频或者道歉视频等。

 律师建议 

第一重要的事情,是尽快逃离施暴现场,避免冲突加剧或者导致自己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第二重要的事情,是报警处理,如果不愿意报警,也可以积极寻求其他子女、邻居或其他近亲属以及居(村)委会等单位的帮助;

第三重要的事情,最好在家里安装监控,如果被家暴的,也可以留下证据;

最后,如果长期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程度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结语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尤其不该出现。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一次次的原谅只会让暴力愈演愈烈。因此,作为老人,如果遭受子女暴力对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作为子女,父母为自己辛劳付出了一生,要懂得感恩,要孝敬父母,让父母安享晚年。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