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的孩子与收养的孩子结婚,属无效婚姻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沈婧律师、任珺律师 时间:2024-10-29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了有关婚姻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重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那么其中“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亲生的孩子与收养的孩子吗?
【案例分享】
廖某圣系廖某文的爷爷,廖某旺育有两个儿子,长子为廖某武、次子为廖某文。廖某花小的时候被亲生父母遗弃,后被廖某旺收养,取名廖某花,并办理了户口登记,廖某花户口初始登记在廖某圣名下。廖某圣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中显示,廖某花与户主廖某圣的关系为孙女关系,廖某文与户主廖某圣的关系为孙子关系。随后,廖某花自小就一直与廖某圣、廖某旺及其廖某武、廖某文共同生活,并与廖某武、廖某文以兄妹相称。自廖某文、廖某花长大成人后,为了解决二人婚姻之事,在廖某旺的安排下,廖某文、廖某花未婚先育,于2011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廖某安。2013年2月19日,廖某文与廖某花办理了婚姻登记。
2024 年 1 月,廖某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廖某花与廖某文离婚;2.婚生儿子廖某安还在读书由廖某花抚养,廖某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纠纷属无效婚姻纠纷,
案由应定为无效婚姻纠纷。
廖某花与廖某文登记结婚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而廖某花提起诉讼是在该法施行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条中的第(二)项中的亲属关系除了指具有血缘关系的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上的血亲关系。廖某花自小被廖某旺收养,初始户口在廖某圣户口名下且身份为孙女身份,被告廖某文初始户口在廖某圣户口名下身份为孙子。从户口信息上可知,廖某花与廖某旺之间已形成法律拟制上的直系血亲亲属关系,且双方自小一直以兄妹相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的第(二)规定,廖某花与廖某文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分析
收养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从法律上形成了拟制血亲的关系。故亲生的孩子与收养的孩子,在法律上地位是一致的,都视为直系血亲亲属关系,结婚自然也会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所以,即使双方没有血缘关系,也是不能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