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芳律师接受《法治日报》采访,解读“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带来的法律纠纷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法治日报 时间:2025-09-17
近日,江西南昌罗先生诉前妻隐瞒重大疾病、要求返还部分彩礼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公开报道,罗先生前妻结婚时隐瞒了先天性双子宫加单侧肾缺失的情况,考虑到因结婚导致家庭困难,其要求前妻返还部分彩礼。法院终审判决女方返还罗先生钻戒一枚、彩礼款8万元等。
这并非个案。《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及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近年来,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引发的婚姻撤销、彩礼返还纠纷时有发生,既涉及婚姻关系的效力认定,也关乎当事人财产权益与情感诉求。
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她指出可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参考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医生在诊疗场所内告知双方检查结果及对婚育的影响。在结婚前,双方还应共同签署《健康情况告知确认书》等声明,确保双方在了解对方健康状况后再缔结婚姻关系,以此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
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多项权利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能对被隐瞒方造成哪些损害,违反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是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将对被隐瞒的一方造成若干权利侵害,比如:如果隐瞒传染性疾病,使配偶暴露于感染风险中,或者导致配偶被传染疾病,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等规定,损害另一方的健康权;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会使被隐瞒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结婚的决定,违背其真实意愿,严重影响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主权。
谭芳说,民法典虽然确立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及隐瞒的法律后果,但暂未明文列举“重大疾病”的范围。目前司法实践通常会参考母婴保健法规定,将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性精神病)这三类疾病纳入必须告知的范围。
“除上述疾病外,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将其他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将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疾病,如影响婚育的生殖系统疾病,可能被认定为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谭芳说。
划定重疾范围,医生告知双方
类似事件屡屡曝光,让不少人产生疑问:为什么婚检没有查出这些问题?实践中,基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原因,婚检机构通常仅会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不会通知配偶。
在婚前重大疾病告知规则与婚检制度间,应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配偶知情权”?
《法治日报》报道:在谭芳律师看来,知情权与隐私权并非完全对立。可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参考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医生在诊疗场所内告知双方检查结果及对婚育的影响。此外,针对婚检自愿性的特点,可以在结婚登记程序中要求双方共同签署《健康情况告知确认书》等声明,确保双方在了解对方健康状况后再缔结婚姻关系,以此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
本文摘自《法治日报》,原文标题《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屡屡引发纠纷,专家建议完善立法明确患病方婚前告知义务》,原文记者为孙天骄,实习生张鸿儒,漫画为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