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用法律人的热忱去普法

单亲妈妈带娃改姓遇阻,协议约定为何“不算数”?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道松律师、孙琪实习律师 时间:2025-06-20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登记结婚,同年年底育有一子小张。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加之生活琐事引发频繁争吵,两人最终选择和平分手,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子小张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男方)同意配合将孩子姓氏变更为女方姓氏。”

离婚后,王女士希望尽快为儿子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希望以此彻底告别过往,开启新生活。然而,当她要求张先生配合时,却遭到了断然拒绝。张先生声称当初的约定“只是为了快点离婚随便写的”,拒绝签字配合。王女士拿着载有明确约定的离婚协议前往当地派出所申请改姓,却被告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必须父母双方携带有效证件共同到场签字确认,仅凭离婚协议无法单方办理。王女士深感困惑与不公:“白纸黑字的协议约定,凭什么他说反悔就能反悔?”

 

律师解读

一、离婚协议虽有效,但改姓约定难强制履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的条款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然而,涉及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约定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

人身属性优先原则:

子女的姓名权关乎其身份关系,依法需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依据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5条、第10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其决定和变更需父母双方合意。

司法实践普遍态度: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普遍认为父母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是法定的,不因离婚协议中单方“同意”承诺而丧失或受限。即使一方在协议中书面表示同意改姓,事后若反悔,法院通常倾向于认为双方未能达成最终的、真实的合意。公安机关在执行层面也严格遵循这一原则,要求双方现场确认,仅凭协议文书无法操作。

 

二、单方强行改姓风险巨大

程序性障碍:

公安部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必须由监护人(父母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现场签字。缺少任何一方明确、实时的同意和配合,户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受理。

法律后果严重:

若通过隐瞒、伪造材料(如伪造签名)等手段强行完成改姓,另一方(反悔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法院通常会支持此类诉求。此外,伪造签字等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甚至刑事责任(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

 

三、给父母的实操建议

沟通协商是根本:

尝试坦诚、理性地与对方沟通,强调改姓对孩子在单亲家庭中建立稳定身份认同、减少身份困扰的积极意义,争取对方基于孩子利益考虑转变态度。

把握关键办理时机:

如果孩子的姓氏变更是您的核心诉求,最稳妥的策略是:在领取离婚证之前,同步完成孩子的姓名变更手续,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签署离婚协议并约定同意改姓后,暂不领取离婚证;

2)立即持有效的离婚协议(虽未生效离婚,但可作为双方意愿的证明),双方共同前往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孩子姓名变更。待姓名变更手续完成、户口簿信息更新后,再凭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关键点:此举利用了协议签署后、离婚登记完成前的“窗口期”,此时双方婚姻关系尚在,但关于孩子抚养和姓氏的合意已清晰明确。在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作为共同监护人一同为孩子办理改名,符合户籍部门要求父母双方共同到场的规定,能最大程度避免后续反悔导致无法执行的风险。此外,律师建议各位务必提前了解当地民政局和派出所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