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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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忙付首付,离婚时房子归谁?剩余贷款谁来还?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杨羽佳 时间:2025-07-09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婚前父母出资首付

小明和小芳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一个月小芳与开发商签合同买了婚房。离婚时小芳主张房子是她的个人财产,但小明提出异议:首付200万元是小明母亲出的,剩余480万元房贷由小明用公积金婚后偿还(已还280万元),房子不该归小芳独有。一审法院认为购房合同和首付均在婚前,判房产归小芳。小明上诉后,二审法院发现关键事实:首付款200万元是小明母亲在签约当日转账给开发商的,小芳虽不认可却无法证明自己出资;小芳承认婚后房贷由小明的公积金偿还,但公积金婚后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两人共同还贷。

二审法院认为,首付款是小明母亲对儿子的婚前个人赠与(未明确赠双方),对应房产份额归小明;婚后还贷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小明需补偿小芳已还贷本金+增值。最终房子判给小明,但他需为共同还贷部分补偿小芳。

 

案例二

婚后父母出资首付

小玉与小马1998年结婚,2001年协议离婚。争议房产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小马名下。小马主张首付款系其父母出资并单独赠与,提供了父母取款凭证;小玉则主张系夫妻共同借款。二人贷款部分以小马名义办理按揭。法院认定30%贷款系夫妻共同还款,70%系小马单独还款。

两审法院均认为,首付款为小马个人财产。主要房款系离婚后由小马单独支付,不构成夫妻共同共有基础;小玉仅对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享有权益,无权主张房屋整体共同共有。

 

律师解读

(一)父母出资性质认定标准

 

(二)剩余贷款处理规则

1、已还清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共同财产,需补偿

2、未还清贷款:判归产权方继续偿还+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需折价补偿

 

实操建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