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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轮流抚养孩子可行吗?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杨羽佳 时间:2025-07-11

一、轮流抚养的是与否

案例一

共同抚养破裂之争

基本案情

张红与张华离婚时约定“共同抚养”3岁儿子张小明,但不久便因教育理念冲突反目,双方均主张单独抚养权。张红指责张华婚内出轨、经济不稳定;张华认为孩子长期由自己照顾且生活稳定,要求维持抚养现状并由张红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由于双方已经产生重大分歧,判决共同抚养终止,由父亲单独抚养,母亲月付3500元。

 

案例二

学期制抚养案

基本案情

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随男方小吴生活,后女方小红以小吴工作忙碌,无法给予孩子学业更多指导,还曾对孩子体罚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小吴则强调离婚协议约定由其抚养,且小吴父母一直协助照顾孩子多年,相较小红,他收入更为稳定,可以保障孩子生活质量。

 

法院判决

学期制轮流抚养,即学期中归父亲(保障稳定)+寒暑假归母亲(强化辅导)。

 

案例三

探望拉锯战

基本案情

离婚后父亲刘某探望权被母亲尹某阻挠。刘某要求固定探望时间(每周一次)及寒暑假轮流抚养。尹某主张探望需以不影响孩子学习为前提,反对机械性探望安排。

 

法院判决

驳回轮流抚养,保证每月4次探视但避开补习班时间。

 

二、法院对轮流抚养的认定态度分析

(一)支持轮流抚养的情形

条件严格,且仅在双方达成一致,抚养条件相当且有利于子女稳定生活时适用。案例二学期制抚养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抚养能力相当,且孩子已适应双方家庭环境,故判决按学期轮流抚养,但明确要求“不得改变现有生活及学习状态”。

 

(二)拒绝轮流抚养的情形

稳定性优先,若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环境变动可能影响成长,法院倾向于维持现状。案例一共同抚养破裂之争案中,尽管原告收入更高,但孩子长期由被告照顾且生活稳定,法院驳回轮流抚养请求,认定“共同抚养基础已丧失”。案例三探望拉锯战案中,法院也以“子女需要稳定环境”为由,仅支持固定探视权,拒绝轮流抚养。

 

(三)核心考量因素

1、父母合作可能:若双方矛盾尖锐,不能达成一致,法院普遍不会判决轮流抚养。

2、子女意愿:如孩子年满8周岁,法院也会参考孩子的意愿。

3、稳定生活保障:从学习生活角度,考察轮流抚养是否会影响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

 

律师总结

1、轮流抚养的适用有限;

2、稳定性高于变动需求:多数案例显示,法院更倾向维持现有抚养模式,仅通过探视权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权益;

3、法律依据一致性: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体现“最有利于子女”原则的统一适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