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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究竟是什么?一文读懂法律框架下的财富管理工具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净原律师&朱滔韬 时间:2025-07-31

娃哈哈创始人的继承风波持续发酵,引发了公众对信托的关注和热议。那么,“信托”究竟是什么?

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最新相关案例,简要介绍“信托”这一法律工具。

 

一、信托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信托有什么特别的价值?

大家可能听说过,信托的一大重要作用是资产隔离,但具体是如何做到的?

简而言之,信托能够分离财产上的所有权,这也是信托制度最核心的部分。虽然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就是在实际上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从委托人处分离,同时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一般不作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除非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或受益人之一。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务一般也无法波及信托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存在漏洞吗?

在特定情况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可能被否定。

一是信托未有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11条规定,信托的设立,需要有合法的目的、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等。若欠缺任一要件,信托自始不成立,所谓“信托财产”也未真正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

南通崔某案

【案号:(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

崔某犯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因未履行退赔义务,法院执行其名下财产,包括其“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对此,有部分声音认为此案中的家族信托被“击穿”,而上海信托和中国政法大学赵廉慧教授给出了两种可能的解释:1、该“信托基金”名为信托实为基金理财,其实质与信托无关;2、信托财产来源非法。

 

二是在海外信托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过高的控制权也会导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否定。例如张兰与CVC公司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张兰实际控制信托财产,其信托账户内的资金最终被法院判决接管,用于偿还债务。

关于宗馥莉转出信托账户中108.512万美元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从而导致信托无效的问题,可以参见本所雷春波律师对此的具体分析。

 

四、我国信托的最新发展

近期,北京、上海、广州、厦门等地均开展了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试点通过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信托财产”,将房屋这类家庭核心资产纳入信托制度,为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

今年6月,上海落地两单不动产信托登记案例。

案例一

委托人将名下一套公寓作为信托财产,并追加现金资产,通过房屋的租赁以获取稳定的现金流,用于补充母亲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待其子女成年后,该房屋不动产定向传承于子女,作为子女个人财产。

案例二

委托人为一位年近八旬的离异独居老人,膝下无子女,日常生活主要由侄子照料。老人将名下唯一的住房托付给信托公司,房屋租金作为退休金的额外补贴。同时约定,自己百年之后,房产定向传承给侄子。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信托制度不仅能够很好地实现资产隔离、防范可能发生的债务或婚变等风险、排除继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纠纷,也能够满足养老保障、子女未来支持等多种综合诉求,体现了信托在财富分配与传承中的独特价值。

 

律师总结

我国信托制度尚在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们对信托的认识不断加深、更多配套法规细则逐步落地,信托或将能够为更多家庭提供更加全面的资产保护与传承方案成为一个普惠大众的法律工具。

 

审核:家与家涉外家事部部长 郑芷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