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孩子尚小:未成年子女能否从遗产中预留抚养费?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覃炜垸律师&陈冒颖 时间:2025-08-20
“孩子还小,他走了,抚养费怎么办?”这是许多单亲妈妈或爸爸在经历变故后最现实、最焦虑的问题。当家庭失去经济支柱,尚未成年的孩子应当如何继续成长?是否可以在遗产分割中优先获得必要的抚养费?这是一道需要法律和伦理共同作答的难题。下面,我们以一个真实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阿辰有过三段婚姻,分别育有三名子女,其中第三段婚姻为与被告小彤的婚姻,他们育有一个未成年女儿言言。阿辰死后,其父母以及前两段婚姻所生的子女对小彤及言言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阿辰的遗产。
阿辰名下有4套房产,此前均由小彤负责出租并收取租金,现原告提出要求小彤返还阿辰去世后其收取的租金共155万,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小彤则认为,应当从阿辰的遗产中先行扣除言言的抚养费,而此前收取的租金正是用来支付女儿言言的抚养费,不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
小彤在阿辰死亡后,共计收取上述4套房产的租金约155万元。关于该笔租金是否还有可用分割的余额的争议,判决如下。
首先,对于房产A、B、C,从租金由小彤收取的事实判断,小彤参与了上述房产出租的管理,故无论上述房产是阿辰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小彤收取的租金均应属于阿辰和小彤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小彤,另一半属于阿辰的遗产。
其次,小彤主张收取的租金均支付了言言的抚养费,对此本院认为,四位原告主张的租金均发生在阿辰死亡之后,而在阿辰死亡后,其不再负有支付言言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两位被告要求从阿辰的遗产中先行扣除言言抚养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阿辰的遗产,应属于所有法定继承人共有,小彤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其本人以及言言继承的财产中,支付言言的抚养费。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以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来支付言言的抚养费。但考虑到言言是未成年人,有抚养费支出的客观要求,故租金收益中属于阿辰的遗产,本院酌情给予言言多分。
律师解读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支付抚养费是抚养义务人的生前义务,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一旦抚养义务人死亡,其生前应履行的抚养义务即随之终止,子女和配偶也不再享有向其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从遗产中预先扣除未来抚养费的请求。但出于对儿童利益保护原则的考虑,法院可能倾向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酌情给未成年继承人及其监护人多分遗产,以实现对未成年继承人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的保障。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四款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争议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案件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也不存在通过继承而发生转移的可能性。因此,此类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死亡,都会直接导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消灭,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此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裁定诉讼终结后,本案的诉讼程序即告结束,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此规定是照顾型的不均等,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继承人虽有特殊困难但有劳动能力,或者虽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并无特殊困难都不在照顾之列。“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成年继承人满足“缺乏劳动能力”这一条件,若能同时满足“生活有特殊困难”,就应当予以照顾。照顾的界限和具体份额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是否有特殊困难、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应以遗产分割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律师建议
一、未雨绸缪——抚养义务人应当订立有效遗嘱
一份清晰的遗嘱,是对孩子最负责任的安排。如果抚养义务人有一定财产,且未成年子女尚需经济支持,建议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对子女的保障安排。遗嘱应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可包括:
指定特定财产归未成年子女继承,作为抚养、教育费用来源;
明确由谁管理相关财产,设立遗嘱执行人或监护财产的第三方;
必要时,可以通过设立信托、指定银行账户等方式,确保财产用于子女成长而非他途。
二、注意区分——生前拖欠的抚养费依旧可以主张从遗产中追偿
尽管抚养义务人在死亡后不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未来的抚养责任,但其生前已经产生且尚未履行的抚养义务不会因此消灭。如果在其生前,抚养费义务已由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或书面约定明确确定,但尚未支付的,性质上属于抚养义务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对此,未成年子女或其监护人有权依法主张追偿,并请求在遗产分割前,优先从遗产中扣除所拖欠的抚养费,以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抚养义务随着义务人死亡而终止,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通常不会支持从遗产中预先划出未来的抚养费。也就是说,孩子的成长需求不能依赖于对遗产的假设性分配。如果希望在自己身后仍能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经济保障,最稳妥的做法是尽早安排明确、有效的遗嘱。只有通过生前的清晰安排,才能在法律上延续责任、守护孩子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