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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家庭离婚不是“说离就离”,这些实务细节你必须清楚!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春波律师、郑芷茹律师 时间:2025-08-25

引言:

随着两岸交流日益密切,涉台婚姻家庭的法律需求逐年增长。本文将系统解读台湾地区离婚制度的核心要点,包括离婚方式、诉讼事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关键问题,并梳理两岸文件流转实务,为涉台家庭提供清晰指引。

 

 一、离婚方式 

台湾地区的离婚程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争议程度与协商基础: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最为灵活便捷的离婚方式,台湾地区关于协议离婚的程序设计更注重意思自治与形式严谨:

核心要求:需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由2名年满18岁的证人“亲见亲闻”——即证人需亲眼见证双方签字过程,并确认双方离婚意愿真实。

协议内容:通常需载明离婚合意(如“个性不合,难谐白头”)、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安排(如共同监护、主要照顾者)、抚养费标准及探视方式、财产分割等。

登记流程:离婚协议需经夫妻双方及证人共4人签字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登记,登记完成后夫妻关系正式解除。

与大陆差异:台湾地区允许“先离婚、后处理细节”——即使双方未就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只要离婚合意明确,仍可先办理离婚登记,后续就未决事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而大陆要求离婚登记时必须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完整协议。

 

(二)调解离婚

若双方对离婚细节存在分歧但愿意协商,可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即可离婚。

 

(三)裁判离婚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法定事由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一并处理子女、财产问题。

 

 二、诉讼离婚的事由:“有责主义” 

台湾地区离婚诉讼实行“有责主义”,即需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或婚姻已破裂,具体事由规定于“民法第1052条”,分为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类:

(一)列举式事由

列举事由有10种,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如外遇、嫖娼,单纯恋爱牵手不构成);其次是虐待(这里包括身体或精神虐待,包括对本人和直系亲属,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婆媳矛盾);遗弃(如无正当理由离家出走);此外,离婚的事由还有重婚、意图杀害他方、有不治之恶疾、生死不明已逾3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逾6个月等。

(二)概括式事由

除了前述列举式之外,还有概括式(兜底)事由,即存在“难以维系婚姻的重大事由”(如长期生活费用纠纷、教养观念严重冲突、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法院亦可认定婚姻破裂。

(三)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限制

理论上,若一方存在100%过错,另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不得主动提起离婚。但实务中,过错方一般都会找各种理由认为对方也有过错,此种情况下仍可起诉,但无过错方或过错较轻一方可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处理的“三部曲”:身份、子女与财产 

台湾地区离婚案件的审理围绕“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权益保障、财产分割”三大核心展开:

(一)身份关系:过错对离婚的影响

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法院可能驳回其离婚请求;所以在实践中,最后往往演变成双方互相指责过错,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件冲突。

 

(二)未成年子女权益:以“最佳利益”为核心

台湾地区对子女抚养/监护权问题,在有关术语中,称之为“亲权”。判断的核心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具体体现为:

1.主要原则:

在台湾,判断子女亲权归属的主要原则有:幼儿从母原则(通常0到3岁子女优先由母亲照顾);尊重子女意愿原则(7岁以上需听取子女意见);除此之外,其他原则还有父母亲自照顾、手足不分离、同性别父母优先、主要照顾者延续、家庭暴力行为人不利推定等。

 

2.社工访视评估:

在亲权案件中,法院可委托社工对家庭环境、父母照料能力等进行访视,提交评估报告作为裁判参考。

 

3.抚养费计算:

在台湾,抚养费的计算参考行政院公布的“地区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标准;在此标准之上,再根据双方的收入和时间精力投入进行笔录划分,若双方收入相近时通常各承担50%;若一方为主要照顾者,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或可降至承担1/3。

 

4.探望权/会面交往:

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定期探望权,一般每月2次;若子女满14周岁,则探望以其意愿为主。

 

(三)财产关系:三类权益的处理规则

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这是台湾地区财产分割的核心制度,在法定财产制下,可以在离婚时候请求剩余财产分配。计算方式和加拿大安大略省比较相似,是按照“婚内财产增值共享”的逻辑计算。

第一,扣除婚前财产、继承/受赠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后看双方的资产;

第二,计算婚后双方资产扣除债务后的“净增长额”;

第三,由多的一方向少的一方补偿一半;

 

2.精神赔偿/赔偿金/抚慰金

(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称“非财产损害赔偿”)

若一方存在过错(如家暴、外遇),其实是侵犯了另外一方的配偶权、身体权,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实践中,以证实了婚外性行为的外遇为例,金额一般在30~40万台币左右(约8万人民币)。

若仅有不正当交往(如暧昧聊天记录、牵手约会证据等),大约10万台币(约2万人民币);若有极端情形(如长期家暴、公开羞辱),最高可达120万台币(约30万人民币),但这属于极端情形,很少能够达到这种高度。

 

3.赡养费

台湾地区赡养费的请求门槛较高,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仅适用于裁判离婚;第二,一方因离婚陷入贫困,且贫困非因自身过错导致(如长期家庭主妇因离婚丧失经济来源)。实践中比较难以获得支持。

 

 四、婚姻财产制度:法定与约定的双重选择 

(一)法定财产制(默认适用)

若夫妻未约定财产制,自动适用法定财产制,核心是“离婚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如上文所述),即:婚前财产、继承/受赠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扣除债务后的净增长额,差额部分对半分配。

 

(二)约定财产制(需登记生效)

夫妻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制,但需向法院登记才生效,主要有两种:

 

1.共有财产制

夫妻所有财产(无论婚前婚后,除“特有财产”,如日常生活用品、书面约定归个人的赠与)均为共同所有,债务共担,离婚时财产均分。

 

2.分别财产制

夫妻各自财产独立(婚前婚后均归个人),各自债务自行承担,离婚时不涉及财产分割。

 

 五、两岸文件流转实务:大陆文件如何在台湾使用?

涉台家事案件中,文件的流转需遵循特定程序,以大陆文件到台湾为例:

1.公证:先在大陆公证处办理公证,通常需2份;

2.转递:1份寄往台湾,1份提交大陆公证协会;

3.验证:由大陆公证协会转至大陆海协会,再流转至台湾海基会;

4.核实:当事人持公证书到台湾海基会办理验证,完成后即可在台湾使用。

 

结语

台湾地区的离婚制度在程序设计、财产分割、子女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独特规则。我们律师团队深耕涉台家事法律事务,熟悉两岸事务衔接与实务操作,可提供从协议起草、诉讼代理到文件流转的全流程服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