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凝未律师、杨羽佳 时间:2025-09-26
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法院会如何处理?来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一、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的几种处理方式
(一)设置“协商缓冲期”,
不直接进行拍卖
1. 适用情形:
双方对房屋处置分歧较大、无拍卖合意,且房屋存在抵押或有一定市场风险。
2. 法院做法:
判决中确认房屋为共同财产,并不强行拍卖且提倡双方协商解决。
3. 典型案例:
吴某与王某离婚时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一审法院直接判令拍卖房屋。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上海某中院)认为程序不当,决定撤销一审拍卖指令,改判给予双方6个月协商期自行出售房屋,出售不成方可申请拍卖。强调“未经当事人合意直接拍卖违反意思自治原则”。
(二)确认份额,暂不强制分割
1. 适用情形:
房屋权属清晰,但双方不愿购买对方份额。
2. 法院做法:
确认双方各占50%份额,但不强制处置,保留后续协商或拍卖空间。
3. 典型案例:
张某和徐某离婚后,张某要求分割两人共有的门面房(登记各50%)、徐某父母名下拆迁房。徐某则称关于门面房,其父母出过16万元首付,而拆迁房本来就是其父母所有。法院认为,门面房登记为夫妻共有,张某确实享有一半产权,但因双方都不要房,法院仅确认权属未支持折价。
(三)直接拍卖或变卖
1. 适用情形:
一方或双方申请拍卖,或法院认为协商无望。
2. 法院做法:
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拍卖款按比例分配。
3. 典型案例:
赖某与欧某离婚后,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该房系欧某婚前支付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并登记为共同共有。离婚协议约定“变卖需双方同意,欧某先得30%,剩余70%由夫妻及两名子女平分(各17.5%)”。后续赖某主张夫妻两人均分各50%,欧某则坚持按协议分割且拒绝变卖。法院一审认定婚姻关系解除后共有基础丧失,支持协议中30%优先分配条款,但撤销对子女的未履行赠与,改按35%(赖某):65%(欧某)比例拍卖分割。二审法院强调协议中“协商同意”是分割前提,否定单方强制履行;同时综合考量欧某承担子女抚养(赖某不支付抚养费)、婚前出资贡献及赖某已分得车辆等因素,将份额改为40%:60%,仍以拍卖方式实现折现。
(四)通过折价补偿
平衡财产分割与居住需求
1. 适用情形:
双方均主张房屋折价款,但实际拍卖会损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
2. 法院做法:
尽量调解,平衡财产分割与居住需求,避免机械适用拍卖规则。
3. 典型案例:
上海八旬老人丁某与孙某离婚后,双方对共有安置房分割产生争议。该房屋由孙某及其听障儿子实际居住,若强制拍卖将影响其基本生存权益。法院经6次调解,最终达成和解:房屋由孙某继续居住,孙某支付丁某折价款90万元,双方过世后房屋归其子所有。最终未启动拍卖程序,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居住权。
(五)房随贷走,权责平衡
1. 适用情形:
双方对出资贡献、房屋分割意见分歧较大。
2. 法院做法:
判令房屋归一方所有并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3. 典型案例:
张某与吴某离婚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对房屋出资贡献、分割意见有较大分歧。法院最终确定张某作为主贷人,在未考虑中介成本的情况下,张某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约70%,综合考虑其对房屋出资的贡献,判令房屋由张某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其支付,按双方协商所得的评估金额给予吴某相应折价款。
二、法院判决的考量因素
1. 房屋权属状况:是否登记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2. 双方协商意愿:是否愿意竞价或接受折价补偿。
3. 子女抚养需求:若涉及子女居住问题,可能暂不拍卖。
4. 贷款偿还情况:剩余贷款由谁承担影响分割方式。
律师建议
1. 协商阶段:以协议锁定处置规则,避免被动执行。
2. 诉讼阶段:若协商失败,立即通过诉讼确认产权比例(如还贷贡献、父母出资等),为后续执行奠定法律基础。
3. 执行阶段:阻断主贷人连带风险,特殊群体可申请居住权保留。